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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局关于省属农垦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实行财政补贴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6-28    文件号: 冀财预[2001]4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局     【加入收藏夹

唐山市、沧州市、邢台市、张家口市、承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省属农垦企业社会负担问题,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在农垦企业长远体制确定之前,对省属农垦企业实行财政补贴政。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属芦台农场、汉沽农场、中捷农场、南大港农场、大曹庄农场、察北农场、沽源农场、御道口农场,从2001年开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4号)要求纳税,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全部缴入省级金库。省财政按上年度农垦企业实际缴入省级的所得税数安排列入下年度支出预算补贴省属农垦企业,补贴资金全部用于省属农场政策性、社会性支出。
二、鉴于柏各庄农场既是省属农垦企业,又是建县制,所属企业所得税作为县级收入就地入库,用于柏各庄农场政策性、社会性支出。
三、涉及改制后省属农垦企业与系统外企业形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及外商合作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按省属农垦企业与中央或市县企事业单位的投资比例各级分享企业所得税,按级次分别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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