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音乐家协会承办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2001-06-15 文件号: 冀财规[2001]3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你会《关于河北省音协承办中国音协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请示》(冀文联字[2000]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河北省音乐家协会承办河北省境内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活动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省音乐家协会在承办河北省境内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活动时收取报名费、考级费及等级证书工本费。
二、乐器演奏(业余)考级报名费、考级费及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
(一)考级报名费,每人次10元。
(二)考级费:一级50元;二级60元;三级70元;四级80元;五级90元;六级100元;七级110元;八级120元;九级130元;十级140元。
(三)等级证书工本费,每本2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以上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音乐乐器(业余)考级活动的报名、评审、发证等相关业务开支。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以上内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