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市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6-08 文件号: 冀财社[2001]3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茺预算时,要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并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列入预算。经市、县(区)人大批准后的有关预算安排情况要在每年3月15日前由设区市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从2001年起,省、市、县(区)财政部门都必须在人民银行国库设立“补助专户”,并于2001年6月底以前完成专户的设立工作。
三、各设区市中心支库在季后法定工作日的3日内,将汇总编制的本系统国库的统计季报上报河北省分库。各设区市财政社保部门于季后3日内将本系统上报的“补助专户”资金收支统计汇总季报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正式上报,并通过电子邮件将季报传送省财政厅社保处。各市、县(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度表为“附件2”格式。对于不按时报送季报的,或正式上报与电子邮件上报数字不一致的地区,省财政将推迟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如果因此影响中央对我省补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设区市财政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并于今年6月25日前将文件下发到各县(区),将落实情况及市直、所属县(区)“补助专户”开户情况,于7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省财政厅社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