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各享受单位:
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将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几项具体政策调整如下:
一、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分别为350元、500元、650元。
二、医疗保险用药乙类药品负担比例调整为:个人先负担5%。
三、在职转退休的规定调整为:从办理之日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负担比例,原记入个人帐户上的金额不变。
四、享受医疗补助人员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疾病病种调整和扩展为16类(种)。即:1.恶性肿瘤性疾病;2.慢性肾功能不全;3.经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抑制剂;4.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5.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6.慢性肝炎、肝硬化;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8.高血压Ⅲ级;9.活动性结核病;10.糖尿病;11.再生障碍性贫血;12.类风湿关节炎;13.支气管哮喘;14.慢性心功能衰竭;15.精神分裂症;16.震颤麻痹。
五、享受医疗补助人员患16类(种)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个人帐户基金用完后,费用累计5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500元以上的个人负担20%,其余部分由医疗补助费负担。
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个人先负担的比例调整为:含有材料费的特殊检查,其材料费、治疗费为20%(有国产和进口的材料,个人负担差价部分);不含材料费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为10%。
七、工伤医疗费的报销调整为: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实报实销;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