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2-09 文件号: 冀财统[2001]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0]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科研院所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科研院所成为市场竞争和社会服务的主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现应省直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过程中开展清产核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作组织和程序
1.科研机构转制是批科研机构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技术服务或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进行的体制改革。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科研机构转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2.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的清产核资工作由科研机构的主管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各主管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清产核资方案的制定,组织做好各类资产、帐目的清查和核实。清产核资方案拟定后要报省财政厅备案。
3.为了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的客观、公正,科研机构要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冀财清[2000]6号)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科研机构要与中介机构签定清产核资业务委托协议书。
4.中介机构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开展工作,出具清产核资报告。
5.科研机构的主管单位(部门)要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审定批复。
6.财政部门对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复查或抽查,必要时(指发现科研机构有重大资产和财务损失、或清产核资报告内容不实等问题)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组织专项审计。财政部门一般于接到清产核资报告后30日内提出批复意见,但对专项审计的单位可延期批复。
7.科研机构应于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30日内,按批复意见调整相关帐目。
二、关于资产处置
1.科研机构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需申报核销的“待处置流动资产损益”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要逐项说明原因,其中:对报损、报废的资产,要按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财文[2000]17号)办理审批手续;对“坏帐损失”,要出具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证明。
2.对已超过《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如果仍然继续使用的,不得入“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3.对按清产核资政策核销的(包括实物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
省直科研机构清产核资中资产中处置的具体事务由省财政厅委托河北省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