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点是非国有企业。凡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合资、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今后要加大力度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新组建或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也应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围绕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二、完成了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其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在提交职代会前要经董事会同意。
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企业工资总额及其增长,按照“两低于”原则,依据省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自主确定。企业以前年度的工资储备金可在以后年度中使用,一般不再增加新的工资储备。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确定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继续按照冀劳〔1996〕134号文件、冀劳〔1998〕13号文件规定,在审计考核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五、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重在机制创新,企业要积极探索建立自主决定工资机制、劳资双方相互制衡机制、职工全过程参与工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依据工资协议规范工资管理机制,防止单纯为增加工资进行工资协商的做法。
六、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后,要建立由劳资双方参加的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和《工资协议履行情况备案表》上报劳动保障部门,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内容及当年协商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协议情况、工资协议履行情况、劳资双方违约情况和存在问题等。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是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行政机构进行工资检查的重要依据。
七、自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发布之日起,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意见》(冀劳〔1996〕60号)与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抵触的条款,改按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八、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总结近几年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进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主动争取工会组织的配合,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