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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产、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12-22    文件号: 冀财企[2000]8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河北省省属以下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出资额超过企业实收资本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财务管理事项
(一)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报批企业范围:
(1)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运工业品机构;
(2)享有财政补贴费的企业;
(3)享受其它财政政策,影响国有资产增减数额较大的企业。
2.报批程序:
(1)企业在报批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审计报告进行调整;
(3)企业上报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提交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4)财政部门对上报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
3.报批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于下年度3月15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4.强别强调事项:
(1)企业选择的中介机构必须是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否则主管财政机关不予审批。
(2)主管财政机关每年将对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含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附带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凡发现审计不实的,第一次由省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次将取消该中介机构办理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资格。
(3)经审核批复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清算效益工资、审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经营者业绩、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依据。凡不按要求报送财会计报告的企业(含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的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将不予办理上述审批事项。
(4)按规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需要审计的国有企业,可将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直接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二)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和清算效益工资
1.报批企业范围: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
2.报批程序和要求:
(1)企业报批工效挂钩方案和清算效益工资时,要按规定的时间向同级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工资白金申报表”、“工资挂钩清算表”、“劳动统计年报表”和按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调整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2)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关批复手续。
(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
1.报批企业范围:实行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批制度的企业。
2.报批程序和要求:
(1)企业申请办理经营者年薪收入手续时,要按要求向同级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交“河北省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表”;
(2)主管财政机关对上述资料与企业上报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对和测算后办理相关批复手续。
(四)企业各项资产(包括在建工程)损失
1.报批企业范围:企业拟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长期投资损失、担保损失等,凡超过企业资产总额的5%时,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2.报批程序和要求:
(1)企业在报批各种资产损失时,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附以下资料:申请资产报废的,要附“报废资产明细表”和有关技术鉴定,同时不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企业发生的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要提交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和具体损失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损失,也要提供具体证明材料、有关审计报告或其它鉴证资料。
(2)主管财政机关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关批复手续。
(3)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动资产损失,在批复年茺财务会计报告时一并审批;不需要审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于损失发生年度内报批。
(4)对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要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事项
1.报批企业范围:企业资本金发生增减变动、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企业变更提取公积金(含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具体比例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2.审批程序和要求:
(1)企业申请资本变动事项时,应提交申请报告,同时说明资本金增减变动的具体原因及资金来源。申请报告应附以下资料:属于公司制企业的,要附公司董事会决议、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能够说明资本金增减变动具体原因的其它鉴证资料和材料。
(2)财政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后,再决定是否同意增加企业资本金,并做出相应批复。
(六)企业因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而引起的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弥补
1.审批内容: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转金余额和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时,以及对造成的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进行弥补时,需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2.审批程序和要求:
(1)企业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附有关数据测算资料和当地作为计算标准和依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2)企业因上述原因而需对造成的期初分配利润负数进行弥补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
(3)主管财政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后进行批复,企业依照批复文件依次用以下列资金予以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六)购买控购商品
1.报批程序:企业申请购买控购商品时,须提交“购买控购商品申请表”和“企业财务月报表”,财政部门审核无议,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盖章。
2.审批控购的原则:
(1)连续二年严重亏损企业不能购买控购商品;
(2)欠缴税款的企业不得购买控购商品;
(3)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的企业不得购买控购商品。
(七)企业超标准列支的有关费用
1.超标准列支费用范围:
(1)超过规定限额在管理费有各列支的业务招待费;
(2)企业超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会费、职工教育费;
(3)超过规定的公益性救世主济捐赠支出;
(4)其他超过规定列支的费用支出。
2.报批程序:
(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超标准列支费用的具体内容和详细原因;
(2)同级财政部分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相应的批复文件。
3.审批要求:
企业因特殊情况超标准列支费用,不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视为违规或违纪,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财政补贴的企业,扣减财政补贴;亏损企业因此而增加亏损的,不得用以后年度利润在税前弥补。
(八)企业改变折旧办法和折旧年限
1.审批原则: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折旧办法,确定折旧年限。折旧办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要改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再行更改。
2.审批程序:
(1)企业在报批改变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时,应提交申请报告或公司董事会决议,要说明原因和政策依据;
(2)对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于变更年度前进行审批。
(九)企业公司制改组中的资产财务事项
1.主要内容:
(1)企业财产清查结果和审计、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和确认和处理;
(2)企业制订资产重组方案时,对资产剥离、债务分割、财务收支和留存款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2.审批程序:
(1)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时,应当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审查核实,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作为企业公司制改组进行审计和评估的依据。企业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对企业各类财产损失、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以及其他不良资产和潜亏挂帐等,同级财政部门依照审计和评估结果,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原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仍未做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已转入企业递延资产挂帐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道貌岸然延资产等,应视企业改组改制方式确定。实行整体改制和合并式改组的,由改制改组后的企业按期摊销;实行分立式改组的,应根据改组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分立后相关企业按期摊销。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文件是改制企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必备文件。
(十)企业兼并中的有关资产财务事项
1.审批的主要内容:
(1)参与审批企业兼并方案;
(2)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其财务处理;
(3)审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的处理结果;
(4)审批被兼并企业的有关财务基数和指标划转等。
2.审批程序和要求:
(1)被兼并企业应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造册和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实;
(2)被兼并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以及主要内容中涉及的有关资料、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批,以此作为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依据;
(3)对各项资产损失等财务处理,必须以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十一)企业破产中的财务事项
1.主要内容:
(1)参与制定企业破产方案;
(2)参与破产清算组,负责办理与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置以及分配等有关的财务事项;
(3)参与审批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方案,包括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方案、债权债务分离方案、留存收益分配方案;
(4)收缴剩余的破产财产及其处置收入。
2.审批程序:企业应及时将上述有关资料、文件上报,财政部门经研究后审批。
3.审批要求:破产企业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妥善保管本企业的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
(十二)企业对外重大投资事项
1.审批企业范围:企业对外投资金额超过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审批程序和要求:
(1)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
(2)企业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不得对外投资;
(3)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4)企业应在投资正式协议签定前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资料;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草签的协议文本或意向书;有关产业政策的文件资料;董事会决议等有关资料。
(十三)企业月报及分析
企业财务月报必须于次月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同时,还要报送财务情况月度分析。月报分析要抓住当月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并列举实例。
(十四)其他资产财务管理事项。
企业须向财政部门备案的事项
(一)没有列入财政审批范围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3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企业固不定期资产目录、净残值率、差旅费标准、业务招待费开支情况,随年茺财务会计报告一起报送。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四)企业对外投资(不包括购买国债)金额在实收资本10%以下的,应在投资协议签定前30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企业(公司)章程。
(六)其他需要向财政部门备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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