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电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函
颁布日期:2000-03-03 文件号: 冀财综[2000]2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秦皇岛市财政局:
你市《关于明确电附加征收比例及有关税费的请示》(秦财综[2000]3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电附加征收比例问题。省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公用事业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计[1993]263号)中明确规定,工业用电附加(含工业生产和工业照明)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销售电价征收,设区市附加率为10%,县镇附加率为8%。因此,你市电附加应按该规定比例征收。
2.关于电附加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电附加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中也明确确定:“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因此,你市征收的电附加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