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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2000-03-07    文件号: 冀财综[2000]2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印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函》([1999]6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生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范围。颁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收费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计生委有关规定的《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冀育政字[1993]8号)的规定执行,即向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流出人口颁证和收费:离开常住房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收费标准。县、乡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向流动人口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按每人每证3元收取工本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办理变更登记时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向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购领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按下列标准招待:各市按每证1.5元向省购领,县(区)按每证1.8元向市购领,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每证2.2元向县(区)购领。
今后,此项收费标准随国家有关标准的变化加以调整。
三、收费管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行政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此项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只能用于购领、运输和合理损耗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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