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3-28 文件号: 冀财规[2001]2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收取<行政执未能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的函》(冀政法办函[2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资格审定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3年88号令)的规定,同意你办在发放《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两证”)时,向申请办证单位收取“两证”工本费。
二、“两证”工本费的标准为每证4元。
三、你单位收取“两证”工本费,应到省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两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要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省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专项用于“两证”及有关档案资料的印制、运输、保管等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你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入团自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