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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整顿地方金融机构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3-2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清理整顿地方金融机构专项借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清理整顿地方金融机构专项借款管理办法
为做好清理整顿地方金融机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向中央专项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按照《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清理整顿地方金融机构专项借款,专项用于兑付被撤销的地方金融机构的个人存款和合法外债。
第二条 专项借款管理原则
(一)自愿申请,自担风险。该借款系银行资金,借无效分蘖方必须按期偿还本金,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不能按期偿还的全部风险。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视财力状况和清理整顿地方金融机构的需要,实事求是逐级提出申请数额。
(二)统借统还,封闭运行。专项借款经省政府批准转借给有关设区市政府,并签订清理整顿地方金融机构专项借款协议书,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向省政府还本付息,省政府统一归还向中央借款的本息。为便于资金的监督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输有关借款手续。省、县(市、区)财政部门都要在国库或预算部门开设专户,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划开,实行封闭运行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到期归还,逾期扣款。对此项借款,省政府已向中央作出到期归还的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财政部将通过扣减中央财政对我省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归还。省对各有关设区市也将按此办法办理。
第三条 债务人责任
(一)申请使用专项借款的各级人民政府债务人,同级财和部门为债务人代表。
(二)专项借款债务人必须认真履行“借款协议书”的所有条款。
(三)债务人必须在借款使用期限内按“借款协议书”规定还本付息。
(四)专项借款债务人承担的借款利率,按《地方下放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执行,从人民银行确定的计息日开始计息。如遇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专项借款利率也做相应调整。
(五)专项借款债务人代表负责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借款和还本付息手续。
第四条 申请使用专项借款的程序
(一)债务人提出申请。本专项借款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金融机构负债情况,结合可支配财力状况,认真审核并测算还款资金来源,克爱美有能力偿还的,再向省政府提出书面借款申请,报省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上报资料。随书面申请,附报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务情况表、借款使用意见、偿还计划、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等。
(三)借款审定。省向中央借款,借款总额由省政府决定,设区市向省政府借款,由市政府提出申请。省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设区借款申请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市财政经济状况,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借款分配意见,报省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级审定。
(四)借款承办和拨付。
1.省财厅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向中央借款总额统一向省政府指定的银行办理专项借款手续。
2.省财政厅收到借款后按省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审定的额度,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有关设区市财政局专户。
3.有关调戏我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划拨的资金后,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县(市、区),并将分配数额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4.各有关市、县(市、区)应制定专项借款管理办法,建立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借款高效、安全使用。
第五条 借款的归还
(一)各级财政要制定还款计划并将当年应还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期、足额向省归还专项借款本息。到期不能归还的,从对有关设区市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资金中扣还。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清理整顿地方金融机构中专项借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整顿地方金融机构的债务清理和资产变现的监督管理。对整顿过程中的清收资金要专户存储,严格管理,用于归还专项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专项借款的监督
(一)专项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级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采取措施,及时查处和纠正。
(二)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划拨的专项借款资金到位1个月后向省财政厅专题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及年度终了10月内,以书面材料向省财政厅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机构的清理整顿进度及资金回收情况。
第七条 清是整顿中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含典当行、金融服务社)等金融机构吸收的个人存款及合法外债先由地方政府统一借款兑付,然后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责任,分类处置,分别清偿。
第八条 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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