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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审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4-06    文件号: 冀劳社[2001]1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对《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险〔1997〕7号)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的审批程序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剂金的审批程序
  县级农保机构调整使用调剂金时,由主管部门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市级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后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请示。报省厅审批时,要将附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审批表》三份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核算表》一份一起上报。市级农保机构调整使用本级调剂金时,按以上有关程序办理。 
  二、调剂金的调整和使用管理
  当年产生的调剂金,首先弥补上年亏损;有借支基金未还的,还要偿还借支基金,其余部分按不超过50%的比例,报经省厅批准后,转入农保经费帐(管理费),用于弥补农保经费不足,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有关标准使用,严禁开支与农保工作无关的费用。
  调剂金要先审批后使用,调帐时,要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审批表》作为调帐原始凭据。未经批准动用调剂金的,按挪用基金处理。各市要加强对农保调剂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附件: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审批表》(略)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核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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