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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11-08    文件号: 冀财[2000]18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省属企业:
自1998年以来,我省在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实行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核制度。去年,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省审计厅会同财政厅、经贸委、人事厅、统计局等部门对我省100户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了重点审计。经审计,大部分被审企业都不同程序存在虚盈实亏、虚报利润、瞒报亏损或隐瞒利润等财务核算不真实、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这种情况引起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对部发国有企业审计情况的通报》,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个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财力会计信息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信息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是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反映,是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依据。因此,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要求,将提高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提高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二、国有企业要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责任,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会计科目使用,正确进行会计核算,重要财务会计事项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在企业会计核算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说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要认真做好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要继续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冀财工[1998]第86号,下同)规定,认真做好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范围扩大到物资企业、粮食企业中的非购销企业、副食品企业。鉴于我省的实际情况和财政部关于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上报时间要求,我省按企业类型实行先审后报和先报后审制度。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也要先审后报,确有困难的,可先报后审,审计出的问题需调整的在下一年调整,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审计内容,这类企业要逐步向先审后报过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等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除财政部门每年确定的审计重点外,一般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一)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和存放时间超过三年的存货数量、金额及其所占资产总额的比重;
(二)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票据贴现等或有负债;
(三)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主要内容及管理情况,投资核算及投资损益的真实性;
(四)企业资产流动重组情况;
(五)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担保损失等情况;
(六)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内容及其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正确;
(七)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
(八)弥补亏损、营业外支出、费用开支等方面有关纳税调整情况;
(九)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及抵消事项和抵消办法是否完整、适当。

四、要严把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格论证关。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征求省财政厅有关处意见后,对承办大型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实行“一年一审制”。“进行资格认证时,除按照冀财工字(1998)86号文件规定考察事务所的规模、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外,重点考虑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对财政部门在核查、审核国有企业年报和注协对事务所的业务检查时发现的审计报告不实、弄虚作假等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大型国有企业年报审计资格。
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证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在大型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时,应主动出示认证文件,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大型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

五、要严把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核、批复关。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除进行“技术性”审核外,重点进行“政策性”审核。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二)收入的实现和成本费的确认;
(三)利息资本化;
(四)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
(五)存货;
(六)在建工程;
(七)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递延资产;
(八)应收帐款和各项往来款项;
(九)各项补贴;
(十)工资提取。
财政部门每年审核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根据本条确定的审核重点以及第三条规定的重点关注事项,认真审核企业是否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予以充分关注,审计意见是否恰当。对企业未作说明且注册会计师关注不充分的,应要求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补充。对于注册会计师要求企业调整的项目,审查企业是否据实调整;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演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团,应查明原因,分类处理。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批复决算。

六、要严把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核查关。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认真组织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核查工作。对核查出的问题,要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查出的问题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商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注册会计师依法处理;属于会计责任,企业主管财政机关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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