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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做好驻冀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
颁布日期:2001-02-26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双拥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军分区政治部:
  近年来,各地积极支持部队建设,在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稳定部队干部队伍,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更好地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就业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00]19号),对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发[200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驻冀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保障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好抓实。要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和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情况,制定安置计划。设区市和驻军较多的县(市),每年要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召开1-2次协调会对随军家属集中安置。省军区系统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由政府计划分配和部队自行安排及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独资)企业、民营企业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凡有增人计划或用工需求的单位应按一定的比例优先安置、接收随军家属。凡经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安置的随军家属,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当地政府应责令其改正。仍不接收的,要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三、部队干部家属批准随军后,要保证其首次就业。安置时应考虑其原工作性质,按照就地就近和专业工种尽量对口的原则,优先安排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所安置的工作基本达到随军家属和用人单位双方满意。随军家属需安排到企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需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在编制和人事计划限额内进行安置。
  四、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军人配偶下岗。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劳动部门要积极提供就业指导,并在一年内提供三次免费职业介绍,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交纳培训费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需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由个人和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支持。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随军家属,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对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六、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自主就业。要积极支持为安置随军家属而开办的企业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优先办理审批、办证等有关手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发[2000]19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4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在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非本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允许其按照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自愿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档案可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保管,并免除各项管理费用。
  八、各地要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双拥工作的整体规划。各级双拥办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不力的市、县,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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