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省直特困企业事业单位离休老干部医药费实行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12-21 文件号: 冀财社[2000]9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省直特困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落实,切实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311―7019154
省委老干部局联系电话:0311―3016677―6918
河北省省直特困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用实行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省直特困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保障水平,根据《河北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疗费保障规定(试行)》(冀办发[1999]89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省直企事业单位每年年初都要核实、留足离休干部医药费资金,保证按规定报销。
二、省直特困企业是指连续三年亏损、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省直国有企业;省直特困事业单位是指原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连续半年收不抵支、连续关年不能发放工资的省直事业单位。
三、省财政每年用于补助省直特困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的数额,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以前三年省直财政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平均自然减员数和离休干部医药费预算定额(2001年暂按人均1万元)确实补助数额,编入下年度预算。
四、省委老干部局根据特困企事业单位的申请情况,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各单位具体补助数额。于每年11月底前经省财政厅审核,在不突破预算的情况下,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特困企事业单位,不足部分由各单位自筹解决。具体的申报审核办法由省委老干部局制定,省财政厅备案。
五、省委老干部局通过深入特困企事业单位调查了解,准确掌握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和单位困难程度,严格把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批关。
六、特困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做好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管理和报销工作。加强与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系,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巡诊制度,建立离休干部病历档案,掌握每位离休干部身体状况,既要做到因病施治,又要节约经费开支,切实搞媸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对省财政下拨的离休干部医药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一经发现挪用的,除将补贴款收回外,下年不予拨款,建议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办法自2001年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