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费用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12-07 文件号: 冀财规[2000]6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费用问题的请示》收秋,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你厅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可以向考生收取报名考务费70元(含向司法部上缴的10元)。你厅收取的报名考务费,除向司法部上缴的考务费外,剩余部分中,司法厅留22元,用于组织专业人员评卷、成绩登录、统计等项开支。各考区留用38元,用于支付考场租赁费、监考人员监考费、印刷费及宣传、广告费等。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时,可收取证书工本费,具体标准另定。除收取报名考务费和对考试合格者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强制考生参加有关辅导。
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量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