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及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12-07 文件号: 冀财行[2000]6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决定在2000年底前组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和换亲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及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基风行一时 要工作。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清查,不得走过场。各单位的清查登记工作年底前结束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清查工作报告。
二、这次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结合2000年财务清理结帐工作一并进行。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各类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各类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专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均需在清理登记中与财务帐目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凡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帐的均报主管部门核实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省财政厅批准,进行帐务处理,以此作为领取产权登记证的依据。
三、在清查登记核实的基础上,各单位填报《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进行产权登记并换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旧证同时作废。
四、组织清查和产权登记,换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具体事务的联系地址:石家庄市康乐街35号,邮编:050051;联系人:史占修、郭军会,联系电话:7875744。
五、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清查和产权登记工作,不准收取费用,增加行政事业单位的负担。
附件:1、《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略)
2、《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