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出版物发行(零售)许可证工本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2-01 文件号: 冀财规[2001]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省新闻出版局,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收取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工本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新闻出版管理机构自2001年起,在对全省出版物发行、零售单位核发《出版物发行(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时,向出版物发行、零售单位或个人收取工本费。
二、《出版物发行(零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为:正本8元,副本12元。
三、各级新闻出版局收取《出版物发行(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等速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出版物发行(零售)许可证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即收入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集中缴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计划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出版物发行(零售)许可证》工本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