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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7-11    文件号: 冀财清[2000]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资产局、科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核实科研机构资产财务状况,促进科研机构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范围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一)科研机构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和转为企业的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
(二)科研机构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上述科研机构投资举办的独资和控股企业及其事业单位。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
(一)凡属清产核资范围的科研机构,应在其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和技术等有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同意后,由科研机构委托财政部门推荐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中介机构名单附后)。
(二)科研机构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相关真实资料,确保各阶段工作顺利进行。
(三)受托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和规定,客观公正开展工代作,认真编制清产核资报表(报表附后),如实出具清产核资报告。
(四)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依据政策规定,加强对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查确认,对不符合清产核资要求的,要责成中介机构重新进行清产核资。
三、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应当依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北财清字[1999]第1号)的要求实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基准日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清产核资的操作规程和内容可参照省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1995]冀清办字第5号),结合科研机构实际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重估、资金核实。
(一)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单位占有的各类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各种负债以及各项净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各科研机构要主动配合中介机构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净资产结合起来做到帐实相符,不留死角,不打埋伏,切实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对流动资产应当按照其占用形态分别进行清查,应收款的坏帐损失和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以及科研课题挂帐费用、损失等应当在资产清查表中单独反映;
2.对固定资产应当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清查,并按使用年限是否超出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分别列示;职工住房应当按是否进行房改区分,并单独列示;对不适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查清其管理现状,包括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据等;
3.在固定基金清查时,凡单独列示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固定基金应单独反映;固定基金清查中,使用贷款、国家有偿资金购建固定资产、核算中未列为负债、且款项又尚未归还的,所对应固定基金要单独反映。
4.对帐外资产应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在资产清查表中单独列示,以便在资金核实批准后入帐。
(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是依法确认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的经营权与使用权等产权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产权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科研机构与其他国有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成分企业、单位之间如存在财产关系不明确和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开展产权界定工作。主要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查和界定的暂行规定》(国资法规[1992]70号)和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产权界定要坚持有利于促进改革与发展,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和“谁投资、谁所有产权”的原则,充分协商进行。对情况复杂,在清产核资规定时间内难以确定其归属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登记,在未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和转移。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裁定。
(三)资产价值重估。资产价值重估是依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发的《清产核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
1.价值重估的范围
科研机构中未超过《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主要固定资产,均应进行价值评估。下列资产不进行价值重估:
(1)租入的固定资产(含融资租赁)。
(2)1989年以后(含1989年)由于产权变动按国家规定已进行过评估的资产(凭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证明)。
(3)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试车)的固定资产。
(4)已进行(或拟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固定资产。
(5)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6)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清理出的待界定资产。
2.价值重估方法
对符合价值重估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下列方法进行价值重估:
(1)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原值的确定。
1993年12月31日以前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用“物价指数法”调整其原值。1993年12月31日以后购建的固定资产原值以帐面值为准。对帐外固定资产,能确定其购建时间的,按本款规定确定其原值;不能确定购建时间的,按同类固不定期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物价指数法”是指以资产购建年度的价格为定基价格,按《清产核资固定资产坐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歹出的价格指数,对资产价值进行调整估价的方法。即:企业、单位根据《清产核资产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列出的产品价格指数或小类价格指数,逐项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具体操作方法:
固定资产重估原值=帐面固定资产原值(含安装费、运杂费、包装费和税费等)×1993年比购置年度的价格指数(1984年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重估时用1984年的价格指数)。
《清产核资产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未列明资产价格指数的设备,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小类价格指数进行重估;如在小类中优未列明,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大类价格指数进行重估。
(2)固定资产重估后净值的确定。
固定资产净值可按照固定资产的成新率计算,即固定资产净值等于固定资产重估后原值乘以成新率。固定资产的成新率原则上以固定资产尚能使用年限与规定使用年限之比来确定。“规定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尚能使用年限“用规定使用年限减已使用年限计算得出。
(四)资金核实。资金核实是指依据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企业、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产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进行核实和帐务处理,确认、核实企业、单位占用和国有资本金。
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在查明原因基础上,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规手续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报与确认手续。流动资产损失申报核减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投资损失申报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固定资产损失申报核核减固定基金;不适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可以直接申报核减固定基金,但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实物帐加强管理。
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要根据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认真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编制《科研机构资产清查表》、《科研机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和《科研机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表》(详见附件);科研机构所办独资和控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单独填报企业类清产核资报表(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格式)。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应对申报报告和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分别由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审核(隶属关系发生变动的,应经得原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
科研机构依据批复结果调整有关帐目,并在30日内到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变更登记。
附件:一、科研机构资产清查表
二、科研机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
三、科研机构清产核资资金实申报表
四、科研机构清产核资申报表编制说明
五、中介机构推荐名单
(以上各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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