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范围部门委托自学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8-28 文件号: 冀财规[2000]3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规范部门委托自学考试收费,保证自学考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部门委托自学考试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如下:
各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人员参加自学考试时,每一科可以向考生收取报名管理费26元(含向考试交纳的17元报名考务费)。部门收取的报名管理费,除向考试院交纳报名考务费外,剩余的部分中,2元交省,7元留市县,用于组织自学考试有关开支。除收取报名管理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管理费用,也不得强制考生参加有关辅导。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事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交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