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世行贷款河北城市环境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7-18 文件号: 冀财外[2000]5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唐山、邯郸市财政局、项目办,各项目单位,各相关招标代理公司:
为了加强世行贷款河北城市环境项目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采购活动的经济效益性和透明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发生,省财政厅制定了《世行贷款河北城市环境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函告我厅。
世界银行贷款河北城市环境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河北城市环境项目(以下称“河北城市环境项目”)采购工程的管理,明确河北省财政厅(以下称“省财政厅”)、河北省世界银行贷款城市环境项目办(以下称“省项目办”)、市财政局及市项目办和项目业主单位在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规范项目的采购及项目货物(物资、设备)的发放工作,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世行的采购指南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城市环境项目实施采购总的原则应遵守财政部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世司字[1996]167号,以下称《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世行和财政部的要求,同时遵守本办法。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到需要申请其它部门审批的,仍按正常的国内程序报批。
二、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按照财和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积”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是项目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和财政部指定的项目授权提款签字人,在河北城市环境项目的采购工作中,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省项目办报送的项目采购年度计划。
二、监督招标、评标、合同谈判、索赔谈判等招标采购、管理的全过程工作;监督对采购物资、工程、咨询和培训服务的验收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参与上述工作。
三、负责项目采购的贷款提取和资金回补,在省项目办的协助下,及时将项目采购货物、咨询和培训服务等债务落实到相应单位。
第五条 省项目办负责河北城市环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在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中,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省的 的采购年度计划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二、监督、协调并全程参与招标、评标、合同谈判、索赔谈判等工作以及招标采购相关的管理工作;参与并监督对采购物资、工程服务的验收工作。
三、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货物(或咨询和培训服务)的分配方案和执行结果。
四、组织实施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咨询服务采购)以及涉及不同市的项目打捆采购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 市项目办负责所在地子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监督、协调。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其子项目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市财政局及项目办公室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招标代理的管理
第七条 国际、国内竞争性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和委托工作。由生活上项目办按照《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第三条规定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及代理合同的谈判应有财政部门参加,国际竞争性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结果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项目办将评选结果报送财政部,经财和部批准后,省项目办组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或合)。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要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世行招标采购指南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助项目业主单位搞好招标采购工作。
四、采购计划管理
第九条 各市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有关单位的协助下,根据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年茺货物采购计划及采购清单、工程招标年度计划等,经市项目办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盖章后,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向省项目办报送下一年度的货物、工程采购计划和清单。
第十条 省项目办根据市项目办报送的货物、工程采购计划和清单编制项目的年度货物、工程采购计划和清单,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世行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未按上述程序编报审批的货物采购以及招标工程的报帐,省财政厅将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经世行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的招标、采购年度计划。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招标采购,如确需更改的,应经省项目办和财政厅同意,并由省荐办报世行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但此更改的提出不能晚于招标公告公布之日前30天。
五、招标和评标
第十二条 本项目的招标包括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咨询服务合同的招标工作。招标文件的编制按《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的要求及世行的招标采购指南进行。
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标准如下:
(1)高于或等于800万美元的单个土建合同;
(2)高于或等于40万美元的单个货物合同。
商务标书由代理公司制作,技术标书、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由设计院负责制作,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国际竞争性招示评标工作由省项目办统一组织协调。
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标准如下:
(1)低于800万美元的单个土建合同;
(2)低于40万美元的单个货物合同。
所有项目的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招标代理工作由中机国际招标代理公司负责,标书制作分工同上。国内竞争性招标的组织原则上由各市项目办、业主单位负责。
世行资助咨询公司的招标采购工作由省项目办按照世行咨询专家采购指南的规定统一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所有的招标文件的审核、刊登招标通告或公造均按《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有关条款及世行的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对每一次招标,在刊登招标公告前,市项目办应制订出招标方案并报省项目办。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刊登时间、标前会安排(如有)、评标和授标方法、评标小组人员名单、进度安排等。
具体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世行贷款招标采购指南。
业主单位不得指定中标方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对中标方需采购的大宗材料及设备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分包部分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
第十五条 评标报告(包括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经省财政厅、省项目办审定后,由省项目办报世行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世行审查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公司负责解释,国际招标解释用文件资料需同时提供中英文版,经省项目办审核同意后,报送世行。
第十七条 所有与项目采购有关的文件,需与世行交换意见及世行答复的文件,都必须经过省项目办进行处理,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相关内容的翻译,如单纯的技术问题,相关设计院负责翻译。
六、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项目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的合同,省财政厅将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竞争性招标以外的采购,凡是合同金额为5万美元及5万美元以上的合同,在签字前均须报省项目办批准。
第二十条 对于合同金额超过世行规定限额的合同,由省项目办统一按有关规定报送世行审批。在得到世行的不反对意见后,省项目办应及时将世行的不反对意见原文转给省财和厅和市项目办。
第二十一条 货物、工程合同中有中方人员出国考察、培训、访问的、其出国计划(人员、路线)及合同均须报省项目办审核。
七、货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采购的货物,由项目业主单位对货物进行接收、检验、保管和分发等工作。因业主单位未能及时接运项目货物而造成的一切费用的损失,均由相应的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制定验量和验质相结合的计量验收制度。接货时,应聘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验收货物,并做好、保存好验收记录。在每批货物验收完毕后应及时将接货验收报告报送省项目办备案。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货物的验收,应有商检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经专业技术人员或商检部门检验,如发现供货品种不对、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报省项目办。
第二十五条 各业主单位对项目购置的货物应按规定进行核算,要制定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包括明确各种货物的购进、调出、调入、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手续,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用世行贷款购买的货物必须专门用于世行贷款项目,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变卖,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处理的,要报省项目办和省财政厅批准。转让(或变卖)所得收入,所余净额交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原项目的“还贷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 为主单位应将索赔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还货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市财政局及项目办公室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制定本级项目的货物管理实施细则。
八、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程管理
一、施工监理
1.业主单位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具有合格资质的监理公司对中标商的施工过程、施工质量依法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并对业主单位上报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负责。
2.市项目办应将每一工程的施工监理聘请情况(包括承担任务的监理单位、人员投入、分工、职责等)报省项目办审核备案。
3.上级或同级项目办、财政部门有权对业主单位的工程以及中标商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检查。
二、工程验收
1.招标项目的工程验收(包括工程的阶段验收)按国内现行的工程验收程序进行。工程验收必须有省财政厅、省项目办人员参加。
2.不按上述要求进行监理和验收,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和验收小组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工程的报帐,省财政厅将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自营工程(如有)的管理及验收参照招标工程的管理和验收办法进行。
九、咨询和培训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咨询服务
一、聘请国内(国外)咨询专家(以下称“咨询专家”)的工作由省项目办组织,按照世行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法选聘。
二、省项目办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的内容,组织市项目办编制“项目咨询专家聘请计划”,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需要报世行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由省项目办负责报批。
三、聘请咨询专家的合同由省项目办与业主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制订,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项目办或业主单位与提供咨询的公司签署,合同副本送省财政厅备案。省项目办应对一年以内的咨询专家的工作质量分别按时间进度到三分之一、三分之二结束后10天内提出“初期评价意见”、“中期评价意见”、“后期评价意见”,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对于一年以上的咨询合同,省项目办每满半年后15日内提出“半年评价意见”。对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帐,省财政厅将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出国考察、学习、培训
一、招标货物、工程合同中的出国考察、学习、培训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上述合同中的国内考察、学习、培训由市项目单位按合同条款执行。
二、其它类型的国外(内)考察、学习、培训工作由省项目办组织实施。省项目办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的内容,组织市项目办编制“项目国外(内)考察、学习、培训计划”,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十、采购档案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省项目办、各市项目办、项目业主单位要建立采购档案管理系统,设专人分工负责,分门别类地建立起与采购相关的各种档案。
第三十四条 采购档案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档案及相关资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的合同及各种往来文件;
2.招标及评标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3.对外签署的各种采购合同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包括世行);
4.与货物管理部门的交接手续;
5.咨询服务、工程监理及培训服务的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档案管理要注重科学化和规范化。注意资料的完整必玫系统性,要采用文字档案卷宗和计算机信息档案管理相结合的现代化管理手段。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过程的纪律与处罚按照《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第八条及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市项目办、业主单位有关招标采购、管理的文件、合同、资料和报表均应报送省项目办备案。
十一、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项目市可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