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8-01 文件号: 冀财规[2000]3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煤炭工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财综字[2000]29号)、《关于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60号)的规定,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构在颁发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可以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收取标准为:正本4元,副本6元。
二、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构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庆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即收入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统一集中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国家煤炭工业局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计划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本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费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