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9-26    文件号: 冀财规[2000]4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
为了做好我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工作、规范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收支行为,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是国家为加强公路定额管理,确保国家和我省公路定额测定和编制而设立的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做好我省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介费字26号和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2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公路新建、改建以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收支管理。
第四条 定额编制管理的收支管理按照《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和养护项目的征收管理;市公路工程定额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及县级道新改建工程和养护工程项目的征收管理。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征收单位需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
第六条 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征收范围包括:
1.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及县级道路的新改建工程。
2.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及县级道路的养护大修工程。
第七条 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1.新改建公路工程项目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的1.7‰,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批准的工程概(预)算为征收依据。
2.公路养护工程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以批准的养护工程概(预)算为征收依据。
第八条 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征收对象为公路建设单位(含业主)和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被征收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征费工作。
第九条 省、市定额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对市级征收单位的收入实行省市分成,30%上缴省。
第十条 定额编制管理费的解交:
1.各市定额管理部门,在每年度六月和十二月底前分两次向省公路定额站上解本年度定额编制管理费收入。
2.各建设和养护管理部门缴纳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时间:
(1)新改建工程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该项目概(预)算批准后一个月内缴纳定额编制管理费。
(2)新建工程为跨年度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在工期内每年按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平均值缴纳编制管理费。
(3)养护大修工程缴纳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时间,为当年五月和十一月份两次缴纳。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办理定额编制管理费的缴款手续,未办理缴款手续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人员经费: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
二、公务费:指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邮电费、公用取暖费、机动车使用费等。
三、设备购置费:指不够基本建设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设备、车辆等购置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
四、修缮费:指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公房租金。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五、业务费:
1.定额测定费:指用于劳动定额测定,新改建施工定额测定、养护施工定额测定,公路用地指标定额测定的费用。
2.定额编制费:指预算定额编制、概算定额编制、估算指标编制、公路用地指标编制、施工工期定额编制的费用。
3.有关定额编制、出版和印刷费用。
4.造价、定额业务培训和教育费用。
5.其他费用。
六、业务招待费。
七、其他费用: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省、市公路工程定额管理部门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决算,按规定报关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省、市公路工程定额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以前颁布其他定额编制管理费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