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南三条市场改造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6-07 文件号: 市政[2000]69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桥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南三条市场改造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支持南三条市场改造的优惠政策
南三条市场改造将有利于改善经营环境,增强竞争能力,发展活跃城乡市场;有利于提高城市载体功能,改善市容环境和省会形象。鉴于该改造项目规模大、投资多、困难多的实际,为加快南三条市场开发建设,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供应
1、凡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和市场配套项目用地和因市场建设搬迁单位、居民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2、凡改造范围内经营性市场项目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市场项目用地,由桥东区按规划统一拆迁腾地。市政府授权桥东区对统一拆迁腾出的净地出让,出让金所得每亩上交市政府10万元,其余留区。留区部分用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3、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供地范围,由规划局按批准的规划界定,并出具凭证。桥东区依凭证到市土地局办理手续。
二、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1、改造围内的规划道路(原大经北街、胜利北街、正东路、阜康路、福荣胡同、正四里、东华路的道路改造)由桥东区按红线组织拆迁腾地,由市投资建设和管理。
2、改造范围内的非规划道路由桥东区按道路红线拆迁、投资、建设和管理。如属相邻建筑退用地界线形成的内部通道,由相邻项目分摊拆迁费用。
3、胜利路规划的绿带,由桥东区按要求暂拆迁10米宽,由市投资建设实施绿化。其余20米宽拆迁后可作为经营性用地批建临时经营性用房,使用8年后由桥东区负责拆除临时经营性用房,腾清场地,由市负责建设绿带。
三、行政收费
1、凡在改造范围内建设的非住宅项目,属经营性质的减半征收市政配套费;非经营性质的免征市政配套费。按规定标准建设人防设施的免征人防结建费。
2、凡在改造范围内而需新征耕地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的,免征旧城改造费。
3、用于改造范围内搬迁居民所建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小区按规划自己配套和管理,免征公建配套费、公建地费、人防结建费、墙改基金;减半征收市政配套费、中学增建费。东诚花苑按5万平方米以上享受优惠政策。
四、改造范围内建设项目毗邻已建成市政规划道路的,免征道路拆迁费;对承担规划道路上建筑的拆除任务,为修建规划道路腾清场地的,其沿新建规划道路两侧的开发项目免征市政配套费。
五、改造范围内拆除原有道路及市政设施免收道路及设施赔偿费,按规划建成的道路及市政设施无偿交政府。因市场开发改造造成改造范围周边道路、管网堵塞的,由桥东区政府负责调整和疏通。
六、各部门收取的管理费、评估费及其他服务性收费均减半收取。
七、在改造范围内拆除原有建筑后新建建筑的,办理电增容手续时对原有建筑的电增容收费予以据实核减。
八、南三条市场改造列入市重点工程,市计委、市建委等有关部门按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九、上述优惠政策中,属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兑现给桥东区政府,主要用于道路、绿化和配套设施的拆迁安置补偿,其他优惠政策兑现给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南三条市场开发改造由桥东区政府负总责,南三条开发指挥部依据批准的改造范围及规划,向有关部门及单位出具项目和占地明细,市各有关部门按上述政策和规定依法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