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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10-19    文件号: 冀财规[2000]5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水产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参照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更好地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对列入《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实行特许管理,并对经批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在本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等利用列入《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特许证件申请表》,并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特许证件后方可进行。
二、凡经批准在本省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费。
三、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由省、市渔政管理机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直接收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按年度征收。
四、对捕捉列入《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捕捉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规定,向捕捉单位或个人收取资源保护费。
五、对出售列入《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实际成交额的3%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六、对利用列入《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七、对利用列入《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八、对经批准捕捉、收购、利用列入《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非营利性科学研究的,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免收资源保护费。
九、市级渔业管理机构征收的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保护费,30%上缴省统一管理使用,其余由市留用。
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应专项用于水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水生野生动物的增殖放流以及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监测、驯养繁殖、救治放生、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提高福利待遇或挪作他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按预算外资金规定管理使用。
附件:捕捉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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