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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10-23    文件号: 冀财协[2000]1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00]0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规模、上水平是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应对我国加入WTO带来的挑战而进行行业结构调整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吸引优秀人才,提高业务质量的有效途径。各事务所一定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顺应形势,抓住这次行业结构调整的机遇,积极合并,走规模发展的道路。
二、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应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互利的原则,实事求是,防止追求形式、赶时髦,防止个别事务所为保留或取得某种资格弄虚作假。省注协将认真审核上报材料,如发现造假行为对当事人一律进行严肃处理。
三、提倡同一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并,合并后的事务所是一个法人实体,统一承担法律责任。事务所内部要实现统一人事管理、统一财务核算、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培训。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会[2000]1026号 2000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已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采取各种方式扩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妥善处理因扩大规模引起的各种法律关系,自学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对于因合并等原因应予以解散、注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扩大规模后的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承接业务、出具报告后,及时到所在地省级以上财政机关申请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解散、注销等手续,并办理工商登记等其他手段;在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办完工商登记等各种手续,不能以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执业以前,可以扩大规模前原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暂时继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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