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医学鉴定费标准和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5-17    文件号: 冀财综[2000]4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商请制定医学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冀卫医字[1998]65号)和《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冀卫医字[1999]第116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医学鉴定收费
1.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每例300。
2.精神病医学鉴定,每例1000元。
二、医学事故技术鉴定费
省级鉴定每例1800元,市级鉴定每例1500元,县级鉴定每例1000无,复审同样按上述标准收取。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患者及家属,可适当减免。
各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技术鉴定小组组织本单位医疗事故鉴定,一律不得收取鉴定费。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本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