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5-3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切实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有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92号)、《关于事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赃价格[2000]433号)规定,各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编办”)在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处时,可以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收取登记费。现将有关总是通知如下:
一、登记费的收取标准为:初始登记(备案)费每件300元;变更登记每件150元,对国家规定贫县的中小学、社会性福利单位免收登记费。
二、登记公告费用按实际支出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负担。
三、各级编办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事业单位登记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办理事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制作证书、印制表格、配备资料、撤销登记公告、进行年度注册等方面的开支,列入各级编办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五、各级编办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冀财综[1997]88号、冀价行费字[1999]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