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颁布日期:2000-01-21    文件号: 冀财综[2000]1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土地局、建委,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印发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补充规定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的住房和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
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城镇居民按照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
二、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售后首次交易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其原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原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三、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确定办法,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规定执行。其中:买卖住房的,由购买方缴纳;赠予、交换、租赁或抵押住房的,由受赠人、获得住房的交换人、出租人或抵押人缴纳。
四、城镇居民将所购公有住房进行首次交易,应按规定向财政缴纳所得净收益。
在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照额累进比例上缴财政:每平方米净收益500元(含500元)以内的免缴;每平方米净收益500―1000元(含1000元)的,50%上缴;每平方米净收益在1000元以上的,80%的上缴。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部上缴财政。
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有关净收益计算公式为:
全部净收益=成交价或评估价―职工家庭职务较高一方住房面积标准×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有关税费
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现住房面积―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及相应税费
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全部的净收益―超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
其中,成交价和评估价是指:买卖住房的,以成交价计算,赠予、交换、租赁或抵押住房的,以市场评估价计算。
五、城镇居民将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行首次交易时,应先向住房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职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申请确认表》及其他有关交易材料。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确认后,交易双方凭《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申请确认表》、和《房屋转让合同》,到房屋所在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缴纳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已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登记;产权未发生转移的(租赁、抵押――,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已进行首次交易”的注记或换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类住房再次进行交易时,按照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售后首次交易,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所得收益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售后首次交易后的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住房基金专户,由同级财政按已售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应向企事业单位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由财政再按一定比例返还,分别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时,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收入专用票据和河北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九、本规定由省财政厅商省土地管理局、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县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