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2-21 文件号: 冀财外[2000]2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政府、省直项目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管理,维护我省对外信誉,切实做好贷款偿还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省领导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和厅。原(1996)冀财外字第29号《关于印发<河北省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清偿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管理,保证政府外债的安时偿还,维护我省良好的对外偿债信誉和转贷协议的严肃性,河北省财政厅对于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拖欠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将采取催交和预算专项扣款相结合的清偿办法。
一、催交
河北省财政厅依据《转贷协议》和担保协议,对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逾期未还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和滞纳金(或占用费)(以下简称“贷款债务”),发出《河北省财政厅催交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欠款通知》(格式附后),提出归还欠款的最后期限。
二、预算专项扣款
1.各市政府拖欠省财政的贷款债务,在规定归还欠款的最后期限仍未归还的,省财政将通过省与市财政年终结算专项扣款收回。
2.对省直有关部门拖欠省财政的贷款债务,省财政厅从财政安排的部门专款或事业费中扣款,或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从其专款或事业费中抵扣。
3.扣款程序
(1)省财和厅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两个月之内,向所有拖欠贷款债务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发出《河北省财政厅催交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欠款通知书》,并规定归还欠款的最后期限。
(2)还款的最后期限以还款汇出日为准。
(3)各市政府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内仍未偿付拖欠贷款债务的,省财政厅将在省下市财政年终结算时通过专项扣款收回,同时冲减拖欠债务。
(4)省直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内仍未偿付拖欠贷款债务的,省财和厅将从财和安排的部门专款或事业费中扣款收回,不足部门在安排下年茺部门预算时,从其专款或事业费中扣除收回,同时冲减拖欠债务。
(5)省财政厅在预算转项扣款后,将向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发出《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专项扣款确认书》(格式附后),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据此及时入帐。
三、各有关市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债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及早考虑和建立偿债资金,认真做好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付费工作,尽可能避免出现预算专项扣款的情况。一旦发生扣款,各有关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在下一度的预算安排中予以妥善处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河北省财政厅催交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欠款通知书(格式)
二、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专项扣款确认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