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颁布日期:2000-01-25 文件号: 冀财综[2000]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省盐业管理办公室:
为了强化食盐零售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严厉打击私盐贩运活动的通知》(冀政办[1994]3号)中“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同意各级盐业管理部门在发放食盐零售许可证时每证一次性收取15元工本费(含正、副本)。
收取许可证工本费要向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本规定执行到200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