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2-29 文件号: 冀财注[2000]1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审批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投资者及事务所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事务所困业务需要发起设立的,由总所统一承接业务、统一出具报告、统一人事及财务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不得附属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事务所不得在同城或省内其他中心城市工业设立分支机构。在一个行政县(市)内只设立一家机构,即一个县(市)内只能有一个独立所或一个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规定为:设立事务所名称+地名+办事处。
第四条 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经县财政厅批准后设立,不得私自设立。
第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务所依法设立并连续执业5年以上,经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事务所内部联网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在当地规模较大、信誉较好;
(二)有20名以上专职职龄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专职职龄内注册会计师达到10名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在以往三年中没有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在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有一定数量的长期客户。
第六条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分支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
(三)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事务所专职职龄内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事务所申办分支机构应向省注协呈报以下材料:
(一)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
(二)事务所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三)分支机构所有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材料
(四)从业人员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六)分支机构所在地主要客户情况
(七)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注协在自接到事务所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通知事务所。准予设立的20日内通知事务所,并关将有关材料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事务所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人事上必须接受设立事务所的统一管理,以设立事务所名义承接业务、出具报告、收取费用。分支机构所有工作人员作为事务所的正式人员,人事关系转由事务所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与事务所签定聘用协议,由事务所按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其工资、福利及各种社会保险的缴纳。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由设立事务所办理有关人员的注册、转所、年检、人员聘用等有关事宜,不能以任何方式自行办理,分支机构人员聘用及变动,设立事务所应将有关资料报省注协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或撤销处分,并依法追究设立事务所的相应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二)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出具报告、收取费用;
(三)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在当地或同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设立事务所被撤销时,其所有分支机构同时撤销。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河北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分支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0月14日冀财注字[1998]第20号文发布实施)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授权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