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3-01 文件号: 冀财农[2000]1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人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并为进一步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打好基础,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起,对财政扶贫资金(含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及其他财政扶贫资金,下同)实行“专户储存、等额专项拨款”的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级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请你市通知后,在同级国训地方财政库款科目下开设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你市所辖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在专业银行开设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用于反映、核算上级拨入、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情况。
二、省下达各市的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拨款制度。省财政厅预算处依照扶贫资金主管处下达扶贫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2日内通过预算往来开具拨款通知单,用途摘要栏注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处接到预算处开具的财政扶贫资金专用拨款单2日内实行等额拨款,将款项直拨有关市级国库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三、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财政扶贫金指标文件,应于20日内下达到有关县,并参照省厅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拨款办法履行专项拨款手续,市财政部门预算执行(预算)科(处)于文件下达2日内办理等额拨款至有关县。
四、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款后,必须于2日内办理从国库到专业银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拨款手续,将上级下达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一次性全额拨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五、市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配套资金进入专户时间,不晚于上级拨款进入专户时间。县财和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配套资金入专业银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时间,不晚于上级拨款进入专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