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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项目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3-10    文件号: 冀财综[2000]3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扩大内需,改善有效供给,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公布取消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下同)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项目及依据
项目名称原征收依据
控购商品附加费冀政[1992]81号
新购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省政府批准,冀财综字[1996]第9号
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1991年省政府62号令、1999年第4号
技工学校发展互助基金省政府批准,冀计经社[1993]20号
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征收。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落实工作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的执行。对于涉及地方法规的项目 ,要先停止征收,并及时提请市、县人大对有关法规条文进行曲修订。对已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性组织有权拒交。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自行设立收费和各种基金项目。确需设立收费项目的要报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有关程序审批或报批;确需设立基金项目的要报省财政厅,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
四、请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于2000年4月2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审计厅、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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