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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涉及企业负担的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10-18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9]第9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河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40号)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继续按省有关规定征收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2.劳动服务公司对自己举办、联办的生产服务网点和集体单位收取的管理服务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进行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3.停止征收省生产许可证收费,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须的费用通过正常经费渠道解决。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夹的有关规定,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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