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停止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后继续加强控购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4-12 文件号: 冀控[2000]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控办、华北油田、冀东油田、石铁分局控办,省直及中央驻石各单位:
我省自1992年8月1日恢复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以来,全省控购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征收、管理制度,对抑制社会集团消费膨胀,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项目的通知》(冀财综[2000]33号)要求,自2000年3月10日起停止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
停收附加费并不意味着放松控购管理,对社会集团单位的控购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改革,但目前各项管理工作不能放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5]5号)精神,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车辆编制和专控商品的审批管理。编制管理是控购管理的组成部分。我省对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已进行了核编,各级控购管理部门以过些单位购买小汽车,要按规定严格把关,不得突破购车指标和规定数量。同时,对企业单位购车,也要继续进行控购审批。银行、物资、公安部门以及购车单位的财会人员要各司其职,与控购管理部门共同加强控购管理工作。未经省控购办公室批准擅自购买小汽车,购车单位的财会人员不得付款,银行不得办理汇款,物资部门不得供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行车牌照。对国家规定的其它专控商品也要加强审批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控购纪律。在做好车辆编制和配备审批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做到事前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自查自纠与互相检查相结合;全省联查与各市检查相结合。对查出一的违纪违控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