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辆通行费票据工本费的复函
颁布日期:1999-10-25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9]第9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收取业主及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收费站通行费票据工本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意交通部门在向业主及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收费站提供通行费票据时收取工本费,用于通行费票据的印制、运输、发放和管理费用,具体标准如下:1、手撕票据每百张工本费4.5元;2、手撕式月票每百张工本费16元;3、折叠式微机票每百张工本费4元;4、滚筒式微机票每百张工本费5.7元。本收费标准为最终收取标准,各级交通部门不得再加收其他费用。
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负责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通行费票据工本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本规定执行到2001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