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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4-18    文件号: 冀财注[2000]2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关于重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协字[2000]25号)转发给你们。此前,我省也连续发生多起政府部门非法指定业务问题,为此,我厅专门下发了《关于严禁指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师报表审计业务的通知》(冀财注[1999]1号)和《关于委托注册会计师承办相关业务的通知》(冀财注[1999]90号),但仍有个别部门存在非法指定业务行为,为维护《注册会计师法》的严肃性,改善我省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凡有关部门需要事务所承办有关业务的,如对事务所情况不了解,可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联系推荐,并按标准付费。但不得自行指定。
二、凡未会同省注协或未经省注协同意的资格认定均属非法指定业务,各事务所严禁参与此类资格认定及与资格认定相关的各类培、发证等活动,也不得以该资格取办相关业务。
三、事务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规范执业,保证业务质量,并自觉抵制非法指定业务行为。严禁以佣金、回扣等方式诱使有关部门非法指定业务。今后如发现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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