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11-25 文件号: 冀财外字[1999]13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贷款的申报须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后,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并逐级上报。
二、一、二类项目一般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类项目,三类项目一般为工业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后确定转贷类别。
三、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比照地方财政部门的申请程序办理。
四、省直部门、各市财政在申报一类项目时,除提交财政部《通知》第五条中规定的材料外,须同时向省财政提交“还款承诺函”。
附件一:
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99)财债字193号 1999年9月14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到此为止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北欧报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对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配套资金等进行审查,落实还款责任,并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转贷类型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地方财政作为贷款项目借款人的项目,二类项目是地方财政为贷款项目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三类项目是地方财政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贷款项目的转贷类型由地方财政在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时确定。
三、地方财政申报的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符合贷款国关于贷款使用领域和规模等方面的规定,并考虑贷款项目所需设备和技术对贷款国别的要求。
四、一个项目一般只申报一个贷款国别;如确实需要,也可以申报2―3个贷款国别,同时表明优先选择的顺序;如申报项目时无法确定贷款国别,也可以不列贷款国别。
五、地方财政申报贷款项目时,应向财政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地方财政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贷款国别、贷款金额、借款人、转贷类型、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关部门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团的批复件。
(四)申报日元贷款项目时,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关部门批复件。
六、贷款项目如需调整贷款国别,由地方财政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前段时间书面申请),财政部统筹考虑贷款国别政策及贷额度后确定。
贷款项目如需撤消,应由项目单位向地方财政提出申请,经地方财政审核同意后报财和部核准。
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或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的申报,比照地方财政的申请程序办理。
八、地方财政、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贷款项目,严格审查把关,做好对本地区和本部门贷款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通报。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还款承诺函(格式)
河北省财政厅:
我厅(委、局或市财政局)原民为以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供还款承诺:
贷款国别:
项目名称:
贷款金额(大写):
我厅(委、局或市财政局)负责按时偿还还转贷协议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
如我厅(部、局或市财政局)不能按期有效履行上述承诺,我厅(委、局或市财政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对我厅(委、局或市)采取财政扣款的方式偿还全部债务。
厅(委、局)或
市财政局
(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