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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帐户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12-01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9]第10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的通知》(综财字[1999]1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帐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我省帐户设置的有关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帐户可与经批准开设的单位经费帐户合并使用,但必须按照住房基金会计核算的要求,单独设帐进行核算和管理,在“住房基金”总帐科目下,设立“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公用住房出售收入”和“住宅维修基金”等明细科目,单独反映单位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及共用部位共同设施住宅维修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
2.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单位住宅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审批制度,并将预算批复抄送承办银行;行政事业单位支取单位住房基金,应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承办银行应严格按预算规定拨付资金,加强拨款监督。
3.承办银行对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保证单位住房基金保值增值。
4.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基金的审核和监督,切实按规定使用这部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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