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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及省级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1-14    文件号: 冀财文[2000]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省辖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中央及省级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政法业务工作服务,制定《中央及省级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及省级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及省级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中央及省级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政法业务工作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及省级专款是为了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程度,实现地区间政法机关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由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及省级专款的使用原则是:根据政法机关业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以及当地财力状况,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定期完成,保证效益。

第四条 中央及省级专款的投向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部分省级贫困县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贫困县,有特殊情况的市。

第五条 中央及省级专款的使用范围是:上述地区的政法机关(公安、法规、检察院、司法四部门,下同)及其派出(派驻)机构的刑侦、通讯、交通等业务装备补助,办案经费补助,业务、技术用场所的维修补助。
根据政未能部门急需解决的不同重点问题,中央及省级专款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公安部门:县(有特殊情况的市)公安局及乡(镇)派出所刑侦设备、通讯设备、警务用车等装备,县公安局办案,派出所、拘押收教场所等业务用场所的维修。
(二)法院部门:县(有特殊情况的市)、乡(镇)审判法庭、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两庭”)设备及县人民法院业务用车,县、乡(镇)人民法院(法庭)办案。
(三)检察部门:县级(有特殊情况的市)检察院刑侦设备、通讯信息设备及业务用车,县级检察院办案。
(四)司法部门:县(有特殊情况的市)司法局业务用车,普法宣传等业务用设备。

第六条 中央及省级专款的分配
(一)中央及省级专款的分配原则是:公开、公正、效率,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体现国家政法工作发展规则、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二)中央及省级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对政法支出水平影响较大的财政状况、政法业务工作量、工作成本、工作实绩等客观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导系数,通过公式计算确定补助各地的中央及省级专款数额。

第七条 中央及省级专款的使用管理
(一)管理原则。中央及省级专款实行一次规划、集中安排、分批下达的办法。各地要将中央及省级专款及各地的配套资金结合使用,对补助地区、补助项目和补助数额等采取一次制定规划,逐年分项实施的办法。
(二)管理方式。中央及省级专款按照用途划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1.装备补助专款。有采取一次规划、统一购置、配备实物的方式下达。省级财政和政法部门在中央及省级下达的专款总额和地方各级的配套资金数额的,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装备标准和各地的实际,制定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以实物形式配备到基层政法部门。
2.办案补助专款。采取统一管理、保证重点、据实核拨的办法。省级财政和政法部门在中央省级下达的专款总额内,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办、结案件情况和本费的补助额度,根据各补助地区办理案件的进度办理拨款。对特殊地区、重点地区及开展专项斗争等重点工作要给予重点安排。
3.维修补助专款。实行一次规划、集中资金、分批解决的办法。由省级财政和政法部门在中央及省级下达的专款总额和地方各级的配套资金数额内,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各地的实际,并按照当地财力和政法部门基础设施状况,采用因素分析法,制定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采用因素分析,制定总体规范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采用因素分析,制定总体规范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集中资金,分期分批解决。
(三)积极推进优化资源配置工作。各地要积极推进政法部门之间、政法部门内部设备共同投资、共同享用的项目,中央及省级专款要优先和重点予以支持;对于不按要求设置的机构不得安排专款。
(四)加强市级财政和政法部门对中央及省级专款的管理力度。市级财政和政法部门要本着投入与管理并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专款的管理。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专款管理程序,确保中央及省级专款有效使用。

第八条 中央及省级专款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和政法部门要加强对中央及省级专款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中央及省级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市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及省级专款的分项目、分地县安排情况及时报送财政厅,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财政厅有权提出限期调整的意见;每年度终了后第一季度内,要将中央及省级专款的使用情况如实向财政厅作出书面报告。中央及省级财政将以此作为考核省级对中央及省级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及省级专款的参考依据。
(三)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政法部门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对使用中央及省级专款后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级和下级财政、政法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及时提出问题和纠正意见。
(四)中央及省级有关部门将加强对中央及省级专款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效益考核指标,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区,将减少或停止以后年度专款补助;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专款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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