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颁布日期:1999-12-13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步伐,在邯发[1998]4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意见。
二、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申办营业执照,在业余时间从事个体经营;允许个人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方式,兴办或合办个体私营企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咨询服务。
三、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凭《下岗待工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经工商部门登记,两年内免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占地费;卫生费;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一年内免证个人所得税;从事社区服务的,持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三年内不列入征税范围,免交除社会保证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四、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在其中就业的,其关系保留在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有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人事档案管理、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考评、年度考核、社会养老保险金交纳等工作。
五、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自愿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到其中就业的,其关系在一年内保留在负责安置的政府相关部门,一年后要求重新安置的,相关部门应给予介绍。在市区或县城拥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落户;没有住房的,允许其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才交流中心落集体户口或在城市亲属家落户口。
六、凡产品被评定为省级科研成果、申报并批准为国家专利技术(其中一项即可),或开发地方名优特产品和生产出口创汇产品,以及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雇工15人以上的私营企业,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可申请冠“河北”或“邯郸”名称。
七、凡在我市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人员凭身份证、《婚育证明》及《务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经营二年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解决业主及直系亲属或企业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共三人的城镇户口。上述人员办理户粮关系(包括临时户口)时,粮食和公安部门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八、各级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按照贷款政策,尽量在新增贷款方面给予倾斜。在已取得AA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中积极探索推行主办银行制度。按照担保法,个体私营企业可直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九、各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和再担保。
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只要符合条件,经国税部门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实行查帐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一般半年一定,不得随意增加,不得提前预收各种税金。
十一、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铅石、石灰、粉煤灰、炉石渣生产建材产品的个体私营企业,可免征增值税。
十二、大力提倡个体私营企业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集中资本扩大经营,鼓励互相参股和产权交易。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经批准可发行债券,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办理。
十三、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并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其应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有关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四、允许国有企业将闲置设备、厂房和无形资产通过有关部门评估有偿转让给个体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租聘、承包现有亏损国有企业三年以上,在经营期限内,从扭亏为盈开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当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全部返还。第二年减半返还。
十五、外地到我市从事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在其中就业人学的子女入学问题各级教育部门应按当地子女一样对待,确保其享受九年义制务教育。
十六、对做出贡献并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经营者,可推荐到村委会、乡(镇)经济管理组织担任领导职务或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时,应有个体私营企业代表名额。
十七、支持私营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私营企业集团,经省、市工商部门批准可冠" 河北" 名称,也可冠" 邯郸" 名称。对申请组建私营企业集团的,资产评估、验资机构要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十八、个体和私营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可不受指标限制,直接向有关部门申报,经评审核格后颁发职称证书。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政府特殊津贴。私营企业开发的科技新产品,经省级以上经贸委、科委认定后,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先征后返项目的,连续5年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凡经省科委认定为科技型私营企业的,享受科技型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
十九、个体私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技人员为私营企业的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做出突出贡献,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获得的奖励,按国家对科技进步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二十、鼓励发展外项型私营企业,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可直接通过外经贸委申请自营产品出口经营权,取得出口经营权的私营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国家规定享受" 免、抵、退" 税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一、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从事边贸活动和到国外经商办企业。从事边贸活动超过原核定经营范围的,只要提供与外商签署的协议或合同书,可及时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二、个体私营企业依照城镇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法规取得的合法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城镇建设却需占用的,应给予妥安置和合理补偿。
二十三、除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都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经营。
二十四、保护个体私营企业依法经营。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各级党委、政府指定的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蓄意敲诈勒索,扰乱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依法严肃查处。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二十五、市委、市政府督察室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意见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