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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省著名商标评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2000-01-18    文件号: 冀财综[2000]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著名商标评审费标准的报告”([1999]第64号)收悉。为了促进我省著名商标评审工作的开展,根据《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缴纳评审费,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经研究,同意省工商管理部门在组织著名商标评审工作时,对每个商标可收取不超过1500元的评审费,用于省著名商标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的开展和著名商标证书的印制。各级工商部门在对企业申报著名商标的初审、推荐过程中不得收费。
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不得多收。
著名商标评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要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本规定执行到200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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