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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行(修订)》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9-01    文件号: 冀财[1999]1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业、实行企业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并组织实施。另就各市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的格式问题,已作修改,见附件。
二、关于提取福利费计算单、提取工会经费计算单中的“剔除项目”可否删掉问题。鉴于目前有些企业将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等津贴随工资同时发放计入工资总额,但财务规定不作为计提基数,故暂时保留,待现有库存用完后,各市可根据财务制度决定是否删掉。
三、通用记账凭证摘要栏小,为便于汇总可否将“金额”栏分为借方金额,贷方金额问题。通用记账凭证只适用于小型企业,为了与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所除记账凭证格式保持一致,待现有库存用完后不再重印,一律使用专用记账凭证。将金额栏分为借方金额、贷方金额是与借贷记账法的基本理论相悖的,通过检查发现有的企业填制记账凭证时,连续填完借方金额后再。连续填贷方金额,其后果是无法审查账户对应关系和资本运动的来龙去脉,掩盖了经济业务的真正面貌,因此将金额分为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的记账凭证以及单式记账凭证划为格式不规范的记账凭证,验收时一律扣分并限期整改。
四、固定资产明细账位数少,不能满足大型企业需要剖问题。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位数线,为了不影响其他栏的记账需要,规格应录采用21厘米×33.4厘米。
五、三栏式明细账,账眉(正上方双线部位)和“科目名称”栏如何填写问题。三栏式明细账适用于应收项目、应储项目、投资等明细账,为了一账多用,账眉双线上未印账簿名称,可盖一级科目戳,如:应收账款明细账,科目名称填明细科目,如:××额户;成本、费用账应采用多栏式明细账。
六、应增设“产成品明细账”问题。数量单价金额明细账是核算存货的明细账,包括产成品、库存商品、材料、包装物等,在账眉“明细账”前盖会计科目章即可,不必另设置“产成品明细账”格式。
七、5―14、5―15、5―16明细账是内贸部为商品流通企业设置的专用账,即科学又适用,应教会会计人员使用。


河北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充分发挥企业会计人员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评价经营业绩、预测经济前景、参予经济决策等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和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协助财政部门管理本系统直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项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八条 会计记录书写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具体要求:
(一)填表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账簿使用钢笔和碳素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不得混用);更正使用红色墨水;需要复写的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禁止使用铅笔。
(二)凭证、账簿、报表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占格距的1/2。
(三)阿拉伯数字,应当紧靠底线,倾斜60―70度。数字之间不许连写,写6个出头,写7和9下出头超过底线,出头长度约为字体高度的1/5;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四)书写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另(或0)等字代替,禁止书写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字后应写“整”字,大字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加填“人民币”先进单位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留空白。凡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308.4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佰零捌元肆角整顿;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只写一个“零”字,如¥3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仟零肆元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独家生产是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3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元零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
第九条 会计记录“摘要”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以用符号代替。常用的计量单位及符号如下:
(一)重量:克(g)千克(kg)、吨(t);
(二)长度:厘米(cm)、米(m)、千米(km);
(三)面积:平方米(m2);
(四)体积:立方厘米(cm3)、立方米(m3);
(五)容量:毫米(ml)、升(l)
第十条 正确使用各种图章。
(一)会计机构章必须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保管,“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由出纳人员专用;“转讫”戳指定专人使用。在开户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二)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其规格不超过账、表横格的2/3,用于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
(三)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凡是会计科目位置,可以盖会计科目戳,使用蓝色印油;其他印章、戳记均使用红色印油。
第三章 原始凭证规范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执行或完成,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最初的书面证明文件,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下列事项在经济实务发生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种类:
按原始凭证的来源分为外来凭证和自制凭证。外来凭证是指从本单位以外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采购时取得的发货票、货物运单,出差取得的车船票、费用收据等。自制凭证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时,由本单位的经办人员自行填制、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如收料单、领料单、销货发票、分配单、计提单、计算单等。
自制凭证按期用途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原始凭证。一次凭证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一次填制完毕,记载一项或若干项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如领料单、销货发票等。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多次记载若干项不断重复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直到期末计算出累计数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如工业企业的限额领料单等。汇总原始凭证是指把反映一定期间许多项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起来编制的凭证,如:材料费用汇总分配单、工资分配汇总单、各种费用分配汇总单等。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应填写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经济业务内容不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要写明经济业务内容、款项用途、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从外单位取得和对外开出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盖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填表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转账凭证须加盖“转讫”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本人和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一)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二)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三)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普通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官,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四)发生销货退加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代据。
(五)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由借款人亲自复写(见格式3―27),收回借款时,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代据(③联)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
(一)增值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不得拆本使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各联上复写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办理;项目填写齐全,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货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盖“作废”章,依次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提交税务部门检查,无需作账务处理;如果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冲回原账务处理,将收回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后面,并在收回的发票联上注明冲销记账凭证的日期和编号,在收回的税款抵扣联上注明原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日期和编号,否则不得用红字专用发票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2.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不寻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主盲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交购货方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购、销双方将原账务处理冲回。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二)其他原始凭证的填制
1.填制其他原始凭证要求内容齐全,书写规范,文字简明,用词确切,数字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
2.自制原始凭证金额栏下如果未印小写合计项目,不论已填表写几笔金额,空行均庆划斜线注销,自制凭证最后一行数字与在写合计之间的空行,从右上角向左下角划斜线,以示不能填写数字。
3.原始凭证填制发生错误,应当作废,由开出单位重开。连续编号的原始凭证,作废后盖“作废”章,按顺序粘贴原处。
4.汇总原始凭证个别文字或数字发生错误,可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
(三)原始凭证要在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时及时填制,不得拖延时日。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单位经办人写出说明并签字,经有关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将情况写清,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自制原始凭证参考格式见附格式3―1~50,其中3―37~48是国内贸易部为商业企业规定的格式;3―1~6,3―11~16、3―18~20为工业、施工、交通、房地产、农垦等行业通用格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业的需要自行设计自制原始凭证,但必须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统一监制,其余格式为各行业通用格式。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真实性审核。真实性是指原始凭证确实是本单位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时最初的原始证明。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审核。完整性是指原始凭证内容齐全,计算无误,填制符合要求。审核发票是否有销货单位财务专用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和编号,是否为“发票联”(增值税发票有无“税款抵扣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如金额材料或化学材料的化验单)是否齐全。需入库的物品,发票与物品是否经过储运部门验收并附有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票背纲是否有经办人和使用人签名,需经批准的凭证是否有领导签名。
(三)合法性审核。合法性是指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符合国家财经、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河北省会计条例》,符合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四)以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刑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并要求其更正、补充,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四章 记账凭证规范
第十七条 记账凭证是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载有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及简要内容,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文件。其特点是:载有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指明了经济业务应记入的账户、应记的方向及相应的金额,并附有相关的原始凭证(即附件)。
第十八条 记账凭证种类分为专用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二种。
(一)专用记账凭证分为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银行存款收款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五种格式,见附格式4―2~6。科目汇总表,是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汇总编制,以表格形式列示总分类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合计数,据以登记总分类账的一各汇总记账的凭证,见附格式4―7。取消通用记账凭证格式。
(一)记账凭证的规格分为2种:
10.5厘米×21厘米
12厘米×24.5 厘米
第十九条 记账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记账凭证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摘要、借方总账科目、明细科目、贷方总账科目、明细科金额、金额合计、记账符号、记账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会计主管、记账、稽核、制单签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签章。
第二十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
(一)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是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填制日期:货币资金收、付款记账凭证,按会计机构惧坟货币资金的发生日期填制;转账凭证按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
(三)记账凭证摘要,是对经济业务简要说明,填制要点:
1.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与明收付款的对象、结算种类、支票号码和款项的主要内容。
2.财产、物资增减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简称,品种过多时,可略为类别。
3.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
4.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写明对象、时间和内容。
5.调整账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账目的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
6.待摊及预提事项,应写明摊提内容及期限。
7.内部转账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
8.单位内部物资调拨或转移,应写明品名:单位、数量、调入调出单位。
(四)填表制会计分录,应按现行会计制度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和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填制,不得改变核算内容及账户对应关系。会计分录是指按照复式记账法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要求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以相等的金额进行记录,相互联系地反映资本运动的来踪去迹,平行地分别列出应借账户、应贷账户及金额的一种记录。一组分录中的两个账户联系在一起的关系称为账户对应关系,借此可了解资本运动的来踪去迹,看到经济业务的真正面貌。不准将一笔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两个账户分上、下两行填列或在记账凭证上将金额分为借方金额、贷方金额。
凭证最后一行数字至合计之间的空行,应从右上角向左下角划斜线注销。合计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或其他货币名称简写、币种符号)。
(五)填制记账凭证,可以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不得将不同类别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即:可以“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不可以“多借多贷”;同类经济业务特殊业务可以多借多贷。
(六)记账凭证编号
1.使用专用记账凭证的单位,凭证编号采用字号编号法:将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按填制日期先后依次排列,编为“现金字第××号”;将转账凭证按填制日期先后依次排列,编为“转字第××号”。
2.如果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2张及其以上的记账凭证时,采用分数编号法,如:转字第8 1/3、8 1/2 、8 3/3,但合计数字只准写在8 3/3记账凭证上,8 1/3、8 2/3记账凭证合计栏,划斜线注销。
3.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为了防止编号重漏,应使用“记账凭证销号单”,将已编过的号数从“记账凭证销号单”上注销。
(七)记账凭证所填金额要与原始凭证金额相同。
(八)使用专用记账凭证的单位,对于将现金存入银行、从银行存款中提取现金,或办理各银行存款之间的划转业务,一律填制付款凭证,不填制两种凭证。
(九)记账凭证附件:
1.除结账与更正错误的记账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2.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首张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附凭证×张”位置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见附格式3―50。
3.记账凭证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应按构成记账凭证金额的原始凭证计算,原始凭证所附的附件加盖“附件”戳记,不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张数。
(十)记账凭证填制齐全后,有关人员应在凭证规定的位置予以签章;每张记账凭证须有2人以上签章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科目汇总表的填制
(一)科目汇总表的汇总期限由企业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自定,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二)汇总方法及编号:
1.全部汇总。企业根据所有的记账凭证,编制一张总的科目汇总表,汇总各有关总分类账的发生额合计。编号为“全汇第××号”。
2.分类汇总。把记账凭证按现金、银行存款和转账三类业务分开汇总,分编3张科目汇总表,编号分别为“现汇第×号”、“银行第×号”、“转汇第×号”。
(三)编制科目汇表的汇总步骤。首先,按照确定的汇总方法,把需要汇总的记账凭证工作底稿上按科目进行汇总,分别计算各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汇总发生额合计的工作底稿,可采用“T”型账户形式或事先有关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入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后,由会计主管及经办人员在科目汇总表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错误更正方法
(一)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用借、记账方向填错或金额错误,一律作废重新填制。
(二)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填写错误时,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错误凭证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后,据以登记入账,冲销原来用蓝字记入的错误数字,同时再用蓝字编制一正确的记账凭证,摘要样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日号凭证”,据以登记入账。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并在摘要栏中注明“调整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据以登记入账。
第二十三条 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
(一)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二)填制内容是否完整;
(三)摘要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三)款的规定;
(四)金额是否正确;
(五)会计分录是否正确;
(六)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
(七)更正错误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八)会计凭证传递是否及时;
(九)科目汇总表的编号是否正确;借贷方发生额是否相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装订前,检查会计凭证及其附件是否齐全,编号从小号到大号是束否连续,确认无误后装订。
(二)每张科目汇总表及所附记账证装订成一册,不准跨月装订。
(三)原始凭证及其附件的面积如果在于记账凭证,应以记账凭证为标准折叠齐整,要便于翻阅;面积如果小于记账凭证,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自左至右平整地粘贴在与记账凭证篇幅相同的白纸上,不准遮盖票面金额和编号。
(四)凭证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全部去掉。
(五)凡是有汇总原始凭证的,其所附的原始凭证均属附件,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订保管(不包括发票),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原始凭证名称、编号及“附件另订”。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外文件和上级批准文件,应录作为文书档案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六)装订会计凭证要加封面、封底,封面内容填齐,签章要全。见附格式4―8~9。
(七)装订后,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章。
第二十五条 记账凭证传递程序一般是:制单位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然后交稽核黄素员审核,再由会计主管审批。审批后,转账凭证交由记账员记账,收付款凭证交由出纳员办理收付事宜,登记日记账后由交记账员记账,记账后送交有关人员装订只管。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分录时,科目名称应输入汉字,一级会计科目编码应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其他填制要求与手工记账相同。
第五章 会计账簿规范
第二十七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活动的工具。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一)总账: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设置的,分类记录经济业务总括情况的账簿。
(二)日记账: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日期的先后,逐日、顺序、连续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明细账:是指二级科目、明细科目或具体户名、品名开设的,用来分类记录经济业务,提供明细核算资料的账簿。
(四)辅助账:是补充总账、明细账所不能详细记录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
会计账簿规格,部分类账、现金账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订本式、竖型;明细分类账和备查簿为活页式、横型;规格分为2种:19厘米×26.5厘米或21厘米×33.4厘米。
第二十八条 会计账簿的设置
(一)各种账簿均应设置封面,标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及所属会计年度。账簿的扉应应设置账簿启用表。账簿的第一页应设置账户目录。
(二)总账按一级会计科目的名称设立;明细账(包括日记账)的设立参照“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表”见附格式5―20;各会计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账簿,不得私设账簿登记、核算,账簿格式见附格式5-1~19。
(三)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应付票据备查簿”、“发行债券备查簿”、“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备查簿”、“住房基金备查簿”等辅助账簿。
第二十九条 会计账簿的启用:
(一)填写“账簿启用及经管人中同览表”,内容包括:单位全称、账簿名称(加盖财务专用章)、账簿页数、启用日期、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经营人员职务、姓名,经营或接管日期并签章。
(二)填写账户目录:
1.总账按会计科目类别和会计科目顺序在科目名称栏内盖会计科目章,填写启用页号。
2.明细账在启用时,一级会计计应顶格盖会计科目章,在一级科目行之下,向右上一个字位置,按其所属的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盖会计科目章或填写明细科目名称,平明只编分页次,待年末结账后,撤出空白账页,装订整齐,按流水号统一编总页次,并将启用页号填入账户目录“页数”栏内。
(三)日记账的预留银行印鉴项目,应加盖与预留银行印鉴卡相同的印鉴。账页中“开户银行”项应填开户行全称,“银行账号”项应填开户行全称,“银行账号”项应填写银行账号的全部数字。
(四)粘贴印花税票。在启用表右上角粘贴印花税票,并在印发税票中间划两道横线,以示注销。使用缴款书交纳的印花税,在账簿启用表右上角注明“印花税缴款书×元,见×年×月×日号记账凭证”。
第三十条 记账程序。记账程序是指填制、传递凭证,登记账簿的先后顺序。
1.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款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明细账;
3.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明细账;
4.根据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期末,对总账进行试算平衡,并将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账的余额与相应的总账账户的余额相核对。
第三十一条 记账规则:
(一)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应按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金额逐项记入账内,做到登记准确、及时,书写清楚。
总账应根据会计科目汇总表的日期、编号登记,摘要栏除上年结转及承前页外,应登记会计科目汇总表“凭证号数”中的起止号。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支票存根及其他结算凭证逐笔登记。“种类”按银行规定填写,“号数”只填支票的后四位数。
(二)各种账簿应按账页顺序连续填写,不得跳马行、隔页。发生隔页跳马行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盖“此页空白”、“此行空白”戳,并由记账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刮、擦、涂改、挖补或用药水消除字迹。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单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了,并由记账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部分。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部分。
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四)登记完毕后,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在记账符号栏划“√”,以避免记账遗漏或重复。
(五)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借”或者“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元”位用“0”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六)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自月初至本页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盖“承前页”戳。各类账户一律不做“过次页”。
第三十二条 对账。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核对。将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相互核对,查总账与会计科目汇总表、会计科目汇总表与记账凭证、明细账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查总账本期借方发生额之合与本期贷方发生额之合是否平衡;查总账各账户与所辖明细账户的各项目之合是否相符;查会计部门的总账、明细账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账卡是否相符。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查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是否相符,发生长短款时填写“库存现金核对报告单”,经领导批准作为原始凭证列“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作账务处理,出同乡会员应每日核对一次,会计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核对,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专用账”,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证券账户与实存有价证券相核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查存货的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额是否相符,至少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类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债权、债务人核对,并对债权进行账龄分析,向领导人汇报,采取措施积极催办;租出、租入、借出、借入财产账簿与实物、合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
第三十三条 账项调整。期末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对部分会计事项予以调整的行为就是账项调整。在结账之前,下列事项应办理账项调整,填制自制原始凭证,作出调整分录记入账内:
(一)企业已赚取、现金尚未收取的应计收入,如:租金收入、利息收入。
(二)应由本会计期间负担而尚未支付的工资、税费、借款利息及应提未提的各种费用(如折旧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等)应列支出。
(三)已经收到现金但尚未交付产品(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预收贷款,已履行了部分义务的应计收入。
(四)应摊未摊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待摊费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五)盘点中发现短缺,溢余和残损变质的存货价值。
(六)按收入与成本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应结转的成本。
(七)应分配而尚未分配的利润,应按规定计算、分配。
(八)所属报账单位应报销的账务。
(九)销出的代购代销商品的结算。
账项调整后进行试算平衡,账账必须相符。
第三十四条 结账。结账就是把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后,于期末结计出期发生额合计及余额。
(一)账户余额结计时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债权、债存货等明细账,应在记账时结出余额;总账和其他明细账于月终结出余额。
(二)账户发生额结计时间:
1.总账需要结出本月发生额合营企业计和本年累计发生额;采用科目汇总记账程序的,可以在年终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
2.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结出发生额合计和本年累计发生额。现金流入流出业务量大的企业,应结出“日结”。
3.明细账除债权、债务账外均应结出本月发生额合计和本年累计发生额。
(三)结账方法:
1.损益类账户到会计年度结束时作结账分录,结清收入和费用账户;年度内不进行结账,只在工作底稿上进行收入和费用户间的结转,以编制中期财务报表(即“表结法”)。
2.需要结出本日发生额合计数时,应在当日最后一笔业务发生额下行摘要栏内盖“本日合计”戳记,结出借、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和余额,在“本日合计”行下端划通栏单红线。需要结出本月发生额合计和本年累计发生额时,应在最后一笔业务发生额下面划通栏单红线,在其下行摘要栏盖“本月合计”戳记,结出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同时在“本月合计”下行摘要栏盖“本年累计”戳记,在金额栏填列发生额累计数和余额,然后,沿该行底线划通栏单红线。
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或“本年合计”即为全年的累计数,下面应划通栏双红线。,就曲页内每月只记录一笔账的,在记录下划通栏单红线,无须结记“本月合计”;借、贷某一方有两笔以上记录的,应按月结计或累计结计发生额的,均按上述办法办理。
3.年底,各账户有余额需结转下年,则在双红线下行摘要栏盖“结转下年”戳记,在余额栏填列结转数,“借或贷”栏按“本年累计”行余额的“借或贷”方向填列。
4.多栏式明细账的结计:
(1)损益类账决胜采用多栏账,其多栏内数字只是其借方(或贷方)的分析数,费用账户转出时只须在期贷方(收益账户在借方)登记,同时结计余额,无须在多栏内登记赤字,按“表结法”只需年终一次结转。
(2)成本类账户多栏式明细账的结计:在本期最后一笔业务发生额下划通栏单红线,红线下行填结账日期、摘要栏盖“本月合计”戳记,在金额栏加计本期发生额;在“本月合计”下行摘要栏盖“本月累计”戳记,将“本月合计”栏与上月“月末余额”栏的数字相加,记入金额栏;然后在“本月累计”下行摘要栏盖“本期结转”已戳记,结转产品成本登记在贷方,在金额分析栏用红公墨水填写结转的产成品成本;在“本期结转”为月末余额(即期末在产品成本)。最后沿该行底线划通栏单红线。
第三十五条 更换新账。年度更换新账时,需要结转年度余额的账户,可直接将余额转到新账账户的第一行余额栏内,日期填写1月1日,同时在摘要栏盖“上年结转”戳记。结转下年、上年结转均不须填制记账凭证或科目结转表。如果会计科目名称发生变化,应在“上年结转”后面填写旧科目名称。
债权账户中业务频繁、金额较大、拖欠时间长的额户,填写“上年结转”时,应按组成余额的时间顺序、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和余额,逐行填列,最后一行摘要栏盖“上年结转”戳记,余额栏填写上年度“结转下年”的余额,以利于与客户核对债权。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内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
1.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字迹清晰,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在当期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账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分类账可以从这些数据中产生,因此可以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替代当期总分类账。
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要求每天登记并打印,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按旬打印输出。一般账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发生业务少的账簿,可满页打印。
4.在保证凭证、账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中表格线可适当减少。
5.替代手工记账后,各单位应做到当天发生业务,当天登记入账,期末及时结账并打印输出会计报表;要灵活运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单位领导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和分析结果。
第六章 财务报告规范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企业正式对揭示或表达会计信息的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包括主表、附注和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一)会计报表主表:
1.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所拥有的经济来源、分布状况以及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即提供该时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三个基本要素的总额及其构成的有关信息。
2.损益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揭示在经营、理财、投资等活动中引起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主要反映在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基本要素上。
3.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会计报表附注。是以旁注或脚注(亦称底注)形式,对主表的信息进行详尽的说明、补充或解释,帮助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报表信息。旁注是指在会计报表的有关项目旁直接用括号加注说明;脚注是指在表下端用文字和数字所作的补充说明。
(三)会计报表附表。是指为了保持会计报表的简明易性,而对主表的某些信息另行编制的反映其构成项目及年度内增减情况的报表。如“主管业务收支明细表”、“利润分配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在分析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概括提炼编写出来的反映企业财务活动的分析结果并具有说明性和结论性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种类和格式及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期对外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四十条 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做到:
(一)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以及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
(二)出现负数的项目,除有关项目按规定的办法填列外,其余均以“―”号表示,“―”号占2个数字格,填写在数字之前。
(三)填写数字出现差错,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
(四)各报表均按规定的金额单位填制。
(五)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一经批准,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下年度按规定办法进行调整。
(六)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隶属关系在何时变更的,所编制的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汇总会计报表应包括年度内划入单位会计报表的全部数字,不包括年度内划出单位的会计报表数字。
所属不独立核算单位和部分业务的隶属关系变更时,一律不调整隶属关系变更前的发生额。
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分立成2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时,在保证会计资料完整、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确定办理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汇总单位。
(七)单位破产清算应编报清算会计报表,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清算报告,汇编单位应按规定编报汇总,不得遗漏。
(八)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相互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时,将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企业以及外贸企业,应当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和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问题;
(二)全年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并说明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变动情况及影响程序;
(三)经营资金周转和增减情况;
(四)各种税金的变动和缴纳情况;
(五)各种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
(六)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生蛎影响的事项;
(七)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单位全称、地址、财箩筐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份及送出时间,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在报出之前,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填制齐全;
(二)会计报表数字是否与账簿数字相符;
(三)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是否衔接;
(四)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填写齐全;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是否与所附的会计报表中的数字相符。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并及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将财务报告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单位自行规定。
第七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确定会计人员编制。会计机构名称一般为财务会计处、科、股。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河北省会计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它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四十八条 大中型企业和企业代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河北省总会计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河北省总会计师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作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财务成果核算、税务核算、总账报表、稽核、会计电算化管理等,这些岗位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员不得兼管总账报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含支票);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便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
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二)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
(三)认真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办理会计事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漏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五十一条 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营销部门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从事会计工作。
需要回避的近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系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证》,无《会计证》者不得独立担任会计工作。
电算会计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合格证书》,无证不得从事电算化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生年至少有12天的时间用于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第五十三条 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等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和有关部门申诉;经查证属实,所在单位从查实之日起,必须在30天之内予以纠正。
第八章 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手续不得离职:
(一)工作调动;
(二)因病不能工作超过3个月;
(三)因故临时离职超过3个月;
(四)撤销会计职务;
(五)单位撤销(向上级主管部门交接);
(六)单位合并(被合并单位向合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七)单位分立(被合并单位向分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发生(二)(三)项情况在3个月之内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移交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会计事项,应全部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结出余额,并在余额这后加盖移交人名章。
(二)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中的移交项目、交接日期,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其他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支票簿、公章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十六条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单位撤销,由主管部门派人接收和监交;单位合并或分立,双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会计人员参加,由主管部门监交,必要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交。
第五十七条 办理移交时,移交人员应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应根据会计账簿余额移交,与会计账簿不一致时,移交人必须按监交人规定的期限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财产物资明细账户余额与实物、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债权债务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向往来单位、个人函调认可。
(四)移交人经管的公章、空白支票、收据、发票、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办公用具等,应一并交接清楚;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交接完毕后,监交人和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应具备:单位全称,交接日期,监交人和交接双方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完整,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立新账。
第五十九条 单位撤销或合并,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编制自年初至撤、并日的会计决算,一并移交。
第六十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内容
(一)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
业务部门留存凭以登记业务调拨账和进销卡片的联单及仓库凭以收付货物的出、入库单,不在会计档案保管之列,将其另订,由业务部门至少保管2年,以便查核。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专用账和辅助账。
设在业务、基建、总务等部门的产成品、商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及物料、债权债务等明细账,均属会计账簿组成部分,年度终了应整理归档。
(三)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主管部门对财务报告的批生物电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济合同、财产清查汇总资料、涉外文件。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软件数据资料、程序资料及存储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等,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五)报账制单位以及实行两级核算的各部门会计档案,应归档统一管理。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立卷:
(一)会计凭证:按月统一编流水号,卷号与凭证编号应当一致,如6月份第2册编为6―2。
(二)会计账簿:活页账在装订前撤去账夹和空白账页,填齐账户目录页号,然后按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账页、封底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封口处加盖装订人名章。账簿脊背注明所属年度、账簿名称、编号、保管期限。
会计账簿按年编号,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及其他分户明细账。
(三)会计报表的装订应以左上角齐。
1.装订顺序是:
(1)封面;
(2)财务情况说明书;
(3)会计报表,按表号顺序排列;
(4)封底。
2.卷号应根据用途和保管期限的不同进行编制。下列各项应分别单独装订、编制卷号:
(1)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2)月、季度会计报表;
(3)年终决算;
(4)会计移交清册;
(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6)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7)涉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
第六十三条 归档保管:
(一)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会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填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向档案机构办理移交手续。点交后,双方签字,各执一份。移交时,账簿经管人员在“经管人员一览表”中填写移交日期并盖名章,次行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填写并盖章。
(二)未设专职档案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房屋和专用柜,财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
(三)会计电算档案: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其保存期限与手工记账方式相同。存储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在未打印成书面资料前,要妥善保管。同时,会计机构应规定复制备份数据、清除数据的间隔时间。会计数据的备份应分别存储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建筑物内。
(四)保存会计档案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磁性介质还要防尘、防热、防冻、防磁,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一)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将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期限、存放地点等内容登记清楚;建立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登记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还日期。
(二)本单位人员调阅,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应当持本单位介绍信,注明调阅内容,经单位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调阅手续,与介绍信调阅内容无关的档案不予提供。
(三)调阅会计档案,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在案卷中标、涂画,不得抽换和拆封,不得携带出档案室。需抄录和复制的凭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经领导批准。所有调阅的会计档案,均应登记,并限期归还。
第六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经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中,属于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机构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财会机构共同派员监销,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核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归入档案。
第十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1.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及《河北省会计条例》。
2.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二)总会计师或主管财会工作的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下属单位总会计师的人选进行现行绩、业绩考核;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提出意见。
2.负责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上岗培训和任职期间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更新以及业务考核;维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3.组织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组织筹措资金,拟订使用方案。
4.负责组织成本预测,编制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5.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对本单位财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6.参与和组织本单位筹资、投资成本和利润分配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
7.参与金额较大或者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8.负责协调、沟通会计机构与单位行政领导和各职能机构的关系;协调沟通本单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各环节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会计机构及其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1.宣传、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法规和制度。
2.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
3.根据国家和本省颁布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拟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按照规定,认真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计算、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为有关各方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5.按照规定进行会计监督。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准确、不完整顿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通过财产清查,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报请领导处理;通过办理财务收支,制止、揭发违反财经纪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纠正、制止无效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在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检查、审计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6.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7.参与市场调查,拟定产品价格;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前的测算和调查研究;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等其他会计事务。
8.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利润和其他应交款项。
9.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0.会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本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进行政绩、业绩考核,提出任免、调配、奖惩章见;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处理的会计人员,有权提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提任会计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撤换。
(四)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分工、职责和标准;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财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1.授以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2.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批准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3.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4.保管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资产的职务要分离;
5.保管与记录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账实核对的职务要分离。
(二)组织分工:按单位的经营环节、工作特点设置各职能部门,按各职能部门区分管理对象和管理权限,明确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职责和相应的权限,使各部门和人员各司其职,相互牵制,避免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减少差错和舞弊,提高效率。
(三)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
1.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出纳人员收、付款,记账人员记账;发放工资,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并发放,记账人员记账;发生费用支出,应由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稽核员审核,主管人员批准,出纳员付款,记账员记账;购入材料、商品、物资,应由采购员采购、仓库保管员验收,出纳员结算,记账员记账;涉及收付款的记账凭证,须由制单、稽核、记账、出纳签章。
2.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
3.严格遵守银行现金管理制度。单位必须在银行开户,通过银行收支款项,不得坐支现金。
4.库存现金应日清、日结、日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5.会主主管人员应随时抽查盘点现金。
(四)存货管理内部牵制制度要点:
1.存货的采购、制造人员(部门)与验收、保管人员(部门)适度分离。
2.负责存货账户的记账员不得兼任存货储存保管职务;
3.存货的盘点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仓储机构负责人牵头,财产物资核算员、保管员以及他人员共同进行。
4.存货验收入库,将检查验收结果同有关发票、定货单相核对,无误后填制入库通知单登记入账;对存货合理分类,标明存放地点、仓号、仓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发出存货以审核批准的领料单、销货发票(提货联)为依据。
5.存货采取永续盘存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盘点,出现差异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处理。确需采用实地盘存制的企业,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制度,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更时,应在财务报告中揭示其变更原因、变更的影响等。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是指按照规定的格式,对企业的生产、技术经济活动的具体事实所做的最初书面记载,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台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原始记录主要有:
(一)反映生产经营活动中物化劳动消耗的原始记录,如领料单、限额领料单、领料登记簿、材料退库单等。
(二)反映活劳动消耗的原始记录,如职工考勤原始记录,产量记录、工时记录、停工记录、工资单等。
(三)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的原始记录,如支付各项费用的凭证、发票、账单等。
(四)其他原始记录,如设备维修记录、废品损失记录。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定额是指在一定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对人力、财力的消耗及占用所规定的数量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如工时定额,产量定额,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等消耗定额,制造费用的预算等;制订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组织的特点对生产费用发生和产品成本形成的核算。成本核算制度是指以核算产品成本为目的,对成本核算原则、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和考核等所作出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本核算原则:
1.成本分期核算原则。分清当月发生和当月负担的成本费用界限,从时间上确定各个成本计算期的费用和产品成本的办限,保证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2.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资本性支出是指其收僧涉及若干会计年度的支出,如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收益性支出是指某项支出的发生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凡属资本性支出不应直接计入成本。
3.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是否支付,都要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虽在本期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4.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
5.一致性原则。是指会计实体在各个会计期间所应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如:耗用材料成本的计价方法、计提折旧的方法、辅助生产费用和制造费用分配的标准与方法、在产品的计价方法、产成品成本的计算方法等,必须保持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6.合法性原则。是指计入成本的费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如:被没收的财物,各种罚款性质的支出,捐赠和赞助性质的支出等,都不准列入成本开支。
7.重要性原则。企业经常生产、在全部产品中占比重较大,并能概括反映生产经营基本面貌的主要产品,应从细核算;除此之外的非主要产品应从简核算。
(二)成本核算对象。对本核算对象是指计算产品成本过程中所确定的归集与分配生产费用的承担客体。企业应按生产类型的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按成本核算对象分别设置产品成本明细账,正确归集各个对象所应承担的生产费用,计算各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三)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核算方法是指产品、作业成绩、劳务成本的计算方法。产品成本核算程序则指一定时期的生产费用按各种产品进行归集,并将归集的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以求得各种完工产品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方法。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方法有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辅助成本核算法能分类法、定额法,可参照成本核算方法和程序图(见附图10――1~9),从管理要求出发,制定适应本企业需要的成本核算方法和程序,使成本核算资料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四)成本分析。成本分析是指利用成本核算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全面分析成本水平及其构成的变动情况,研究影响成本升降的各个因素及其变动的原因,录求降低成本的规律和潜力。成本分析的目的是为改进生产经营管理,节约生产耗费,不断降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应当编报产品生产成本表、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产品销售费用明细表、生理费用明细表等对内报送的成本报告,运用对比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连环替换分析法(或差额计算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对成本报表进行科学分析,写出分析报告。成本报表种类、项目、格式和编制方法,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附表10―10~15自行制定。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财务会计分析是指以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和预测的一种业务手段。
(一)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1.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揭示财务活动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改善经营管理提供方向和线索;
2.预测企业未来的报酬和风险,为投资人、债权人和经营者的决策提供帮助;
3.检查企业预算完成情况,考察经营管理人员的业绩,为完善合理的激励机制提供帮助。
(二)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
1.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是:首先,会计报表应该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然后,在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的基本上,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会计报表提供的数据进行系统和深入的分析研究,提示有关指标之间的关系、变动情况及其形成原因,从而向使用者提供更相关和全面的会计信息。
2.财务会计分析的组织程序:
(1)确定分析目的,制定分析计划。分析计划应当根据分析目的来确不定期财务会计分析的范围、采用的分析方法、分析工作的组织分工和资料来源、进度安排。
(2)搜集数据和信息。
(3)根据分析目的,采用相应的方法,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加工整理。
(4)提出分析报告。
(三)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
1.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和预测采用财力比率分析,具体方法是:
(1)收益比率,反映企业赚取利润的能力。主要指标:销售利润率、销售毛利率、资本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
(2)资本结构比率,是指债务、所有者权益与资产的相互关系,它反映企业的财国风险和长期偿债能力。主要指标是资产负责率、产权比率。
(3)流动比率,反映企业的变现能力。主要指标是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4)周转化率,用来衡量企业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效率。主要指标是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
(5)其他分析指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资本保值增值率。
2.判断企业的发展趋势,规划未来,采用趋势分析。主要分析方法有:多期比较分析法、结构百分比分析法、定基百分比分析。
(四)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
1.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分为两种:一种是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主要是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服务,目的在于使本企业高层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员及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具体了解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另一种是为企业外部的利益关系人提交的财力报告,目的是帮助投资者了解本企业的经营状态和前景,对投资作出正确的决策。
2.财务分析报告的基本内容:
(1)总括说明:总产量或总产值完成情况,销售实现及增减情况;利润的实现及其分配情况;经营资金增减变动及周转情况。
(2)补充披露:一是报表中未能涉及到的重要事项,如:报表编制日至实际编出期间坏账损失的大量发生、经济诉论的成败、资本金的增减、企业产品价格的较大波动、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缩小;二是报表中已经涉及、变化情况已经列示,但事项重要,需要详细披露。如:价格、税率的变化,产品产量,销售量的变化原因,资金占用额的增额变化。三是会计方法的改变。
(3)重要提示:是将本期与前期财务批准进行比较,对其中不良趋势在财务分析报告中加以说明。如果销售量下降、成本上升、流动比率和速运比率下降、应收账款上升等。
(4)问题揭示:根据财务分析,揭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簿弱环节和需要改进的工作。
(5)改进意见和建议。
3.财务分析报告的基本格式:
(1)标题。列示单位名称、时间、分析对象。
(2)正文。主要包括主送单位、导语主体、结尾等内容。主送单位(或单位领导人)写在标题一行的顶格处,导语:主要概述分析对象的基本情况。用数据和指标 标概括说明,为下文的分析打好基础。主体:针对补充披露、重要提示、问题揭示三部分内容,通过数据、事实、联系财务活动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归纳、论理,从复杂的诸因素中,分析出本质的关键的原因。结尾: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建议。附件:指附在财务分析报告之后的会计分析表。落款:在正文末尾的右下方注明写作日期并加盖公章。
4.对财务分析报告的文字要求:中心内容要突出、语言要精炼、表达要准确,层次要分明。
第七十九条 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
1.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此岗位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可由会计主管兼任。采用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
2.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此岗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各单位应鼓励基本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兼任软件操作岗位的工作。
3.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水平知识培训的水平。可由主管会计兼任。
4.电算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此岗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经过会计电逄化中级知识培训;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可设立此岗位,此岗在大中型企业中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5.电算审查: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此岗要求具体会计和计算机知识面,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可由会计稽核人员兼任。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大型会计软件的单位,可设立此岗位。
6.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此岗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面,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的培训的水平;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可设立此岗位,由主管会计兼任。
(二)建立会计电逄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2.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
3.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4.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三)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户和设备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和非法修改和;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3.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置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4.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进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5.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四)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等;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的数据。
2.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止由于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5年。
(五)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账簿、报表、作为会计档案保存的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等存储会计数据,不再定期打印输出会计账簿,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
2.保存期限同打印输出的书面形式的会计账簿、报表。
3.记账凭证、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仍需要打印输出,还要按照有关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打印输出有关账簿、报表。
4.大中型企业庆采用磁带、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尽量少采用软盘存储会计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各市、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修改。
第八十二条 本细由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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