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8-03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9]第6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积极参与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认真审核“管理中心”编制的各项预算、决算。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制度,对住房公积金运作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财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二、管理中心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年末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60%的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的呆帐或坏帐损失。管理中心要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从管理制度入手,建立内总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贷款程序和使用方向用好住房公积金。对出现的坏帐,必须按照财政部的核销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核销;凡不符合呆帐核销规定条件的贷款损失,一律 不得作为呆帐、坏帐核销。
三、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用经费)的管理。管理中心年初预算经同财政部门核定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支中上交同级财政住房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1.管理中心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管理中心的经费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本地事业前段时间经费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水平核定。
2.管理中心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编制人数和人员工资水平核定,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比照同级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水平核定。
3.管理中心的专用经费(包括设备购置费、大宗印刷费、业务宣传费等)实行“计划控制、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管理中心根据年度工作开展实际需要,年初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从严核定。年中、年末没有特别情况不再追加专项经费预算。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实行单独核算。
4.年度终了,管理中心要编制经费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四、各市财政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方法
财政部财综字[1999]59号 1999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政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政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严格实行分立帐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寓言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茺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食言民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近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帐,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十六条 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归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帐户、委托贷款帐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帐、单位明细帐和总帐,定期与银行对帐,保证帐帐相符。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近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 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幕之宾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存货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
(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购买国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地预见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
(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的比例不得抵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呆帐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准。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核销后又能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 管理费用地预见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联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 财务报告团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团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城朵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 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以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货款等金融业务;
(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
(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五)不执行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存货款利率;
(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九)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政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中几点以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量,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
财务分析指标
1.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10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负责总额)×100%
3.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当年管理费用支出额÷(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 ×100%
4.资产负债比率=(资产÷负债)×100%
5.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当年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6.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货款比率=(当年委托贷款余额÷当年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余额)×100%
7.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余额)]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