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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3-12    文件号: 冀财会[1999]2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厅(局):
为了加强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河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河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保证会计核算质量,规范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采用电子计算机和会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析和会计管理,以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的独立会计核算单位。
经批准新建立的单位,如具备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各项条件,可以不建手工账,直接采用计算机建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尽快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以计算机部分或全部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应当经过财政部门审批。省直单位由省财政厅审批,市及其以下单位由市财政局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验收,财政部门确认、审批。
省财政厅对各市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通过审批甩掉手工账的单位进行抽查,发现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前段时间,收固《河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单位证书》,重新申报甩账。

第四条 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应当选择已通过正式评审、已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定、并已取得《河北省会计软件使用销售许可证》的合法商品化会计软件。购买软件时,应与软件经销单位签订包括软件质量、功能、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的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甩账范围按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世分为:账务处理、工资核算、成本核算、销售核算、存货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应收应付款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财丿分析等。

第六条 基层单位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功能模块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申请部分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必须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功能模块,其中包括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功能模块。

第七条 未通过正式评审、未取得《河北省会计软件使用销售许可证》、未经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使用的会计软件功能模块不得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甩账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第八条 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人机并行3个月即可申请甩账,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经审批擅自甩掉手工账的单位,应尽快按申报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否则,其计算机输出的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不能作为正式会计档案,没有法律效用,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会计证、会计资格考试等有关事宜。

第九条 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的审批程序:
申请以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的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按《河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一。考核评分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组织进行综合考核,达到900分以上(含900分)的批准甩账,发文给予正式批复并核发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单位证书》(格式见附件二),甩账批文抄送同级税务、审计等部门。考核验收人员应填制《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考核验收情况表》并签署考核意见(见附件三)。

第十条 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配备了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
(二)配备了专职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并持有《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或持有中专以上会计电算化或计算机专业毕业证书)。采用大、小型计算机或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应有具备会计电算化或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经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合格人员1名以上;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已通过正式评审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已取得《河北省会计软件使用销售许可证》,已经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四)计算机与手工会计核算并行3个月以上取得一致的结果;
(五)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计算机软硬功夫件及数据管理制度、操作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并已取得证书。
(七)对于采用地竟内的计算机输入全计数据,传送到在境外的计算机上进行处理方式的单位,要求其在境内的计算机内必须保存一套完整的会计数据,并可打印输出会计账、表。

第十一条 申请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单位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软件通过评审的资料;
(三)《河北省会计软件使用销售许可证》;
(四)《选配会计软件申请表》;
(五)上机操作人员《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复印件)。
(六)同一会计期间连续3个月以上计算机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
1.各种类型的机制和手工记账凭证;
2.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收入、支出等十种明细账,其中现金要3个月完整日记本账,其他明细账要期初、期末所在账页样本(手工记账凭证和账页可以是复印件);
3.手工和计算机输出的会计报表。
(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复印件);
(八)《河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前段时间考核报表》一式三份。
(九)各项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主要内容:基本会计岗位(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和电算化岗位(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等)的工作职责;
2.操作人员权限控制、分配表;
3.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1)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内容和权限;
(2)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登记机内账簿的措施;
(3)上机操作记录。
4、计算机软件、硬件、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3)会计核算软件修改权限的审批、监督措施;
(4)排除计算机硬件、软件故障,保证会计数据完整的措施;
(5)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5.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经审批以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会计数据存储介质、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的执行。
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采用光盘或磁带、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尽量不用软盘存储数据,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 已经财政部门审批甩掉手工账的单位,如果重新更换会计核算软件、或原审批部分甩账,后又增加甩账功能模块、扩大甩账范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审批确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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