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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石家庄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2-23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单位:

《石家庄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市政[1999]8号)已经省政府批准并向全市印发,现将该“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省直有关配套文件将陆续下发。


附件:
石家庄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步伐,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全市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的住房制度与我市原房改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自1998年12月15日起,全市所有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发放购房补贴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新购、新建住房只售不租,房价按购房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执行,不再享受原优惠政策。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的购房补贴等。

1998年12月15日前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1999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新的规定由职工购买。

(二)全面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1.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6%;2000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7%。

2.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的来源。行政单位由财政全额负担;事业单位由财政根据单位收支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不足部分单位自筹;企业自行筹措,可列入经营成本。

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提取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政[1995]91号)精神办理。

3.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暂用售房款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足额发放工资的单位,可按实发工资数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暂不能发放工资的单位,待经营好转后,要按规定及时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在职工下岗期间,单位要妥善存放下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待职工再就业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单位对内部提前退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要缴交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职工个人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个人可以免交住房公积金。

(三)购房补贴的办法

1.购房补贴的原则和对象。购房补贴要坚持政策衔接、公平合理的原则。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不含4倍)以上的,可以对1998年12月15日(含15日)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补贴,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给购房补贴;对1998年12月15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发购房补贴,而是适当提高单位给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具体提高比例根据房价收入比按30年测定。

2.购房补贴数额的测算办法。购房补贴根据我市1997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等因素测定、计算,一次核定。

计算公式为:

购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4×职工年平均工资/60)×购房补贴面积+原售房年工龄折扣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

购房补贴额按单位面积补贴和年工龄补贴测定。单位面积补贴额按我市1997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年工龄购房补贴额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实际工龄测算,其标准按市政府市政[1996]122号文件规定的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计算。

职工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购房补贴额按照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1998年12月15日前的职务核定,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应低于省、市清房规定的标准。

3.购房补贴的发放方式。购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实际工龄、住房面积标准分别计算和负担。

具体补贴方式,由单位自定。可采用一次性补贴方式,在职工购建住房或离退休时一次性计发;也可采用按月补贴的方式,在购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购房补贴发放情况要记入本人工资档案,发生调动等情况时,其购房补贴情况一并随人事档案调转,做为单位发放购房补贴的依据。

4.购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单位原有可转化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各单位要做好原有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资金不足部分按照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5.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购房补贴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个人开设“购房补贴专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实行逐月补贴的,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为职工个人人交,自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集中存入职工个人的“购房补贴专户”。

实行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的,由单位一次性存入职工个人的“购房补贴专户”。

6.购房补贴资金的使用。购房补贴只能用于职工购、建住房。购、建住房时,由职工个人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主要供应最低收入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主要供应中低收入的家庭;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的商品住房。

(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或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城建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成本的3%(含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三)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固定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四)单位购建住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一管理。为防止新房再流入旧的分配体制,从1998年12月15日起,各单位购建住房必须先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再按建设程序报批。建成的住房要按成本价(七项因素)向职工出售,方可办理产权手续。

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自有土地自建、自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98]130号文件规定办理,予以支持。

(五)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各级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已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由现在的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0元提高到1.60元。租金提高后,不同等级的房屋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调整为:一级甲等1.76元,乙等1.68元;二级甲等1.60元,乙等1.52元;三级甲等1.44元,乙等1.36元,四级1.28元。

租金标准调整后,其朝向、层次、公用采暖等调节系数和减免补政策仍按市政府市政[1995]91号和市政府市政[1996]122号文件办理。

公有住房租金要逐年提高,到2000年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的10%左右。

(二)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1999年1月1日起,职工购买现住公房取消标准价,一律实行成本价。成本价由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5元调整提高到905元。其折扣办法为:年工龄折扣额由每平方米4.80元提高到5.40元,现住房折扣率由5%降为3%,一次付款折扣率由20%降为15%。

公有住房的出售原则,出售范围,售房款管理、使用和工龄计算办法等政策,仍按市政府市政[1996]122号文件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的、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有历史保护价值的等非个人原因不能购买现住公房的职工,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仍可享受一次政策性购房优惠。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现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房不得出售。

(三)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配偶住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售的,可另行提供可售住房,单位提供可售住房后,仍可享受一次政策性购房优惠。没有条件提供的,房租不再提高。

(四)鼓励按标准价所购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凡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1999年底前过渡的,可执行原购房当年的成本价与优惠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全部产权;2000年1月1日以后过渡的,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和政策规定,具体办法按照石家庄市标准价改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办理。

五、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实行准开制度;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要在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登记,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后,其住房只能通过市场解决,单位不再负责。

六、发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资金管理

(一)积极推行对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方向。今后,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对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无房户、特困户职工优先发放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贷款额度和期限可适当放宽。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以存定贷、分期还款、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原则。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二年以上的,购、建住房或大修理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在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具体办法按石家庄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其手续和利率按银行规定办理。

(三)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期限。

(四)为保证贷款安全,防范贷款风险, 要加快发展住房贷款保险,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保险部门要积极做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工作。

(五)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各项住房资金要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管理。住房资金的净收益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重点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设廉租住房补助。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定期检查住房资金的缴交和使用情况。

七、加强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维修管理

要积极推进和加强物业管理,建立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要择优选择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物业管理要与社会管理相结合,为居民创造整齐、清洁、安全、宁静、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具体办法按照石家庄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八.稳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有利于企业机制转换和实现住房社会化。各企业可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九、进一步加快县(市)房改步代

(一)县(市)政府要对房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坚持全面入轨,整体推进。要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目前,其缴交比例可控制在2―5%。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不再审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土地部门不予批准用地。

(二)对已出售的公有住房要作好政策衔接,理顺房屋产权关系,颁发所有权证。对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要纳入住房制度改革范围,按房改政策进行规范,明晰房屋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一规划、提高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搞好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不断提高县镇城市化水平。

十、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台,涉及面广,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房改工作机构。房改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隶属关系不同的单位,都必须执行市政府的统一房改政策。建立房改工作任务考核制度,把房改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责任目标。各县(市)、区,各部门房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年终检查、考核内容。

(三)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房改政策,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购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等违纪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组织查处。

(四)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房改政策的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引导,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一、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适用于驻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郊区、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户籍在上述区域内的单位。

(二)本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三)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各县(市)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查,报省政府房改办批准后由各县(市)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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