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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4-03    文件号: 冀财农字[1999]第5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有关市及46个贫困县财政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确保全省扶贫攻坚计划的如期完成,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加强项目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实际,《若干意见》以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自下而上的项目管理制度为目标,对资金管理的有关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将促进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各市县要严格按照《若干意见》确定的原则、投向要求以及项目申报等规定,认真规划论证项目,完善项目申报手续,按时编制和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时落实项目资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以便对《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

二、抓紧时间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保证尽快完成1999年项目申报工作。由省审定财和扶贫资金项目是一项改革,它有利于财政扶贫资金的落实和选定项目的准确性,便于监督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级必须高度重视,抓紧时间按期完成项目上报工作。从今年的实际情况出发,1999年各市县申报项目额度与上报时间确定如下:1、申报额度:以1998年各县资金为基数,各县按1:1.5、各市按1:1.3编报1999年项目实施计划。2.上报时间:鉴于1999年项目申报工作时间很紧,各市县接此通知后,要抓紧做好项目选定和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务于5月10日前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扶贫办项目规划处。以后年份,按《若干意见》的要求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我省扶贫攻坚已进入决战阶段。为确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扶贫攻坚计划如期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全省扶贫攻坚会战动员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国家分级我省的动摇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省配套安排的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属国家政策性扶贫资金,是政府扶贫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商扶贫主管部门管理,搞好项目的考察、论证、立项、验收工作。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与管理应重点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的原则,把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基础条件作为扶贫攻坚的重点。
(二)坚持扶贫到村到户的原则,严格明确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为集中力量攻坚,省年度计划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国家重点扶持和省重点扶持 的贫困县,并以这些且中尚未达到出列标准的特困村、贫困村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各贫困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扶贫重点,集中资金扶持这些村的贫困户,使他们尽快解决温饱。有关市、县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努力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市、县自行筹措的财政扶贫资金,由市、县政府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省下达专项扶贫资金的配套(包括扶贫培训费和商业银行扶贫贷款贴息)以及按规定安排项目前期准备费等。非贫困县的贫困乡、村、户由有关市、县重点扶持。
为确保全面完成扶贫攻坚任务,新增财和扶贫资金要集中用于未达到出列标准的贫困县。1999――2000年。省以上新增财和扶贫资金重点向10个未达到温饱标准的贫困县和宽城满族自治县倾斜;对已经基本解决温饱的35个县,按照中央政策规定,仍然坚持扶持对象不变、扶持政策不变、扶持资金数量不变的原则。
(三)坚持各项扶贫资金相结合、配套使用的原则。要按照“以规划为龙头,以项目为载体,以资金为纽带,以招标为途径”的原则,将各级财政扶贫资金集中起来,并与扶贫信贷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配套投入,突出支持解决温饱的重点项目,实现项目整合,资金打捆安排。
(四)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央“四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任务到省、责任到省)的要求,无论是中央分配的还是省配套的财政扶贫资金,一律由省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市、县财政、扶贫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做好项目的规划和资金落实管理工作。
二、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狠抓关键,努力提高财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集中资金优先支持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解决温饱、稳定脱贫奠定基础。总的要求是,因地制宜、兴水为先。在适宜打井的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投入要做到打井与节水并重,力争建成人均半亩旱涝保收稳定高产基本农田;已经达到人均半亩至一亩旱涝保收稳定高产基本农田并具备灌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实践可行的原则,重点支持节水技术的推广,在力发展节水农业。在山区以下不适宜打井的缺水区,要重点支持建设拦蓄工程(打水窖、建水池等),发展旱作农业,实现人均一至二亩旱作基本农田。对贫困乡、村解决人蓄饮水困难、修建乡村道路以及发展卫生、教育事业等方面有重点地给予补助。
(二)积极支持贫困乡、村、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壮大集体经济力量。重点扶持利用当地资源优势、有市场竞争力并能带动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的龙头企业项目,以及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相适应的服务组织建设项目。
(三)有易地开发任务的市、县,可把缺乏基本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特困村群众进行移民搬迁和易地开发中的公益事业项目列为支持重点,优先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给予扶持。
(四)积极支持科技扶贫,重点扶持农民专业技术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为搞好培训,省为有关市和各贫困县安排一定数额的培训费,各市、县应尽力加大省下达培训费的配套投入。
(五)根据中央狠抓扶贫到户的指示精神,为支持小额信贷推广工作,省每年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适量工作经费补贴。
三、建立以项目目标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要把财政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建立在项目目标管理的基础上,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资金投放制度、立项评估制度、项目考察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效益评价制度等。对每一个项目从申报、审批、实施到验收,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管理,做到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深化扶贫资金管理改革,积极探索“BOT”投资等扶贫资金使用的投入运行机制
一是按照规范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制和竞价出售等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大中型农机具及设备进行不同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造和股份制试点建设;二是积极试行“BOT”等新的投融资方式,通过对农业资源实行开发――拍卖――再开发――再拍卖的投资良性循环,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的投入。
同是,要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示范、引导、支持、调控”的职能作用。根据扶贫资金的使用对象,建设项目的性质等,合理运用无偿资金、贴息资金等方式,增强财政扶贫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
五、资金分配
(一)基本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主要根据各贫困县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地方配套资格落实比例等因素确定。
(二)根据中央和省配套资金总量,每年第一季度,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敝上财政厅确定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计划。然后,根据基本分配依据,提出到县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联合下达有关市、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
(三)省计划分配到市、县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额度,小额信贷试点县工作经费补贴及各市、县的扶贫培训费等。以上资金均在省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中安排,其中,小额信贷试点县工作经费补贴和扶贫培训费,按工作量大小,实行定额管理;小额信贷试点县工作经费补贴每县安排5万元,扶贫培训费每市、县分别安排8万元(赵家蓬区4万元);项目前期准备费按财政投资总额的2%由市、县级财政在本级配套资金中统一提取,提取的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的设计、审定、考察、评估论证、检查验收等必须的费用开支,除此之外不得再提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省有关规定专项下达。
六、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用于扶贫项目的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及专项资金按项目投放,采取由省下达财政扶贫资金投资控制规模,自下而上逐级择优申报项目的管理办法。
1.项目规划的基本要求。各贫困县要按当地扶贫开发总体规划,本着各项扶贫资金统筹安排,综合设计、各有侧重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省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投资方向和重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扶贫培训费、小额信贷试点县工作经费补贴按定额编制实施计划;用于各项目的资金,10个未达到温饱标准的贫困县和宽城满族自治县,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70%(其中农田联水利、节水灌溉要达到50%以上)、多种经营项目30%的比例编制实施计划;已经基本解决温饱的35个县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60%(其中农田水利、节水灌溉要达到40%以上)、多种经营项目40%的比例编制实施计划。
2.项目选定、申报。每年下半年各贫困县要在当地政府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县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部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下年度所需扶持的项目进行规划、考察、论证和筛选,按当年省下达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额度的1:1.5编制出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县政局联合报市,市通过汇总、把关、综合平衡后,按当年资金总量的1:1.3编制全市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于年底前联合上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3.上报的扶贫扶贫主要应具备下列基本材料:(1)项目建议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入50万元以上的项目);(3)专家评审意见及签名;(4)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的批复;(5)扶贫、财政部门考察论证意见;(6)有关建设条件证明等。小额信贷工作经费补贴和扶贫培训费编制经费预算。
每个项目都要填报申请表。每个县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要按投向类别排序,装订成册,并附项目汇总类。
4.项目审批。对市、县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省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拿出项目安排意见,并将项目计划汇总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于3月底前联合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5.经省审定批复的项目计划和资金规模,市、县无权随意变更。对确因选项不准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危及资金使用安全的,要按原项目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二)省定5亿元商业银行扶贫贷款贴息,按省具体要求,上报项目、申请贴息、落实资金。每年7月底和10月底为申请上报时间,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确定贴息项目及额度,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
七、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和考核验收制度
(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现以法理财。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和财政预算支出缺口,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和城镇建设,也不准以其它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或拖延落实时间。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贫困县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要增加透明度,做到被扶持单位公开、被扶持项目公开、被扶持资金数额公开,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二)为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市、县要统一建立财政扶贫 资金专户,凡省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市县配套资金都要划入专户管理。
(三)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要明确资金用途、阶段目标、效益指标、项目负责人,扶贫和财政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完工后,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统一验收,不符合规定的,要追查责任。
(四)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论证报告、批复文件、下达资金的文件、验收竣工报告等。
(五)每年年底,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扶贫、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审计,并逐级报告检查和审计结果。对扶贫 资金管理使用好、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效益欠佳的要酌减下年度奖金;凡转移、挪用、挤占或贪污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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