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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3-09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
[1998]45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
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精神,现就进一
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住宅建设标准建设,以微利价格直接向广
大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加快和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为了建立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逐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中低收入职工
家庭住房问题,正确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
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住宅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方针、政策和发展计划,
进行宏观指导。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主要由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单位应拥有与其承担建设任务相应的资金。
  二、制定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各市、县要建立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申请登记制度。由各市(县)人
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
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
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
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月须经当地政
府同意并报经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由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专项下达建设投资计划。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
需求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防止造成积压。
  三、搞好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新区开发
和旧城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规划设计和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和《河北省城镇普通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并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
认。住宅设计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住房多方位多层次居住需要,要考虑
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在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应以建设中小套型为主,二类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70平
方米,三类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5平方米。合理组织室内空间,完善住宅的使
用功能。
  四、落实优惠政策,努力降低房价
  经省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的住房建设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经批准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免收新莱田开发基金、土地出让金。
  (三)免收墙体改造费、中学增建费、电集资费、水增容费、招标费、便道占用
费,一次性契税、印花税。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产权产籍登记手
续费按售房价格的2‰计收,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各承担一半。停止征收商业网点费、
邮政设施配套费、通信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市政配套费降低
50%收取。
  (四)取消各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收费的低限减半征收。 
  (五)国家、省已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单位要通过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千方百计地降低工程造价。
  五、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通过招投标方式优选设计、施工单
位,严格限制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施工企业应制定
明确的消除质量通病的措施,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质量
要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建设部制定的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负有最终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
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保住房质量。
  六、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出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8项因素:征地和拆迁补
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
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
3%以下的利润。小区内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不得摊入住房成本,供水、供电、
供气、电信设施等配套费用逐步通过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审计制度,由当地审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竣工
审计,出具公正性审计报告。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审计报告,依据以上8项因
素综合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备案。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价。财政、物价、房
改等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
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
  七、完善房屋出售办法
  建立健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制度。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严格
房屋出售审批程序,完善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是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
申请,并经核准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
给在职和离退休教师。具体认定办法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都要全面推行物业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河北省城市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全面推
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
机制。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阶段,应做好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物业管理收费
标准应与物业管理内容以及住户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减轻住房负担。要引入竞争机
制,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积极推行承诺制,提供优质服务,为居民创造整
齐、清洁、安全、宁静、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九、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
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建房计划、建设地点、套型、基本价格,出售
时要做到房源公开、房屋出售办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财
务应接受同级财政的监督,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建设单位提取管理费的
具体开支范围、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管理费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会同建设部门
另行制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建设、销售上
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住房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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