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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检查审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4-12    文件号: 冀财监[1999]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财政检查审理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河北省财政检查审理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检查审理工作,保证财政检查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根据《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程程序是我省财政机关审理财政检查报告及拟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应遵循的具体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第四条 审理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五条 全省县以上财政机关均应设立财政检查审理委员会,由本机关主管领导任审理委员会主任,有关业务处(科、股)、室负责人任委员;下设审理办公室或审理组(以下简称审理机构),由监督处(科、股)长任主任或组长,配备若干审理人员。

第六条 审理的受理。审理机构对依法需要审理的事项,从接受之日起就是受理。
(一)财政检查的受理范围:
(1)认为需要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罚款处理的检查材料;
(2)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检查材料;
(3)被查单位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检查材料;
(4)被查单位申请复议的有关检查材料和申请复议材料;
(5)监督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审理的其他检查材料。
(二)移送审理时,检查机构应报送以下材料:
(1)财政检查报告;
(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全部证明材料;
(3)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
(4)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材料的意见和检查人员对意见的说明;
(5)《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财政检查报告》送达回执等全部检查程序文书;
(6)负责审理的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财政检查查机构向审理机构移送财政检查材料应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财政检查材料移送交接单》。交接单应有如下内容:
(1)被查单位名称;
(2)移交人、接受人签名;
(3)交接时间;
(4)本条第二款所列全部内容。

第七条 阅卷审查。审理机构指定承办审理的人员对移送审理的全部检查材料进行审阅,全面掌握情况。审查内容主要是:
(一)检查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
(四)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
(五)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和定性依据是否准确。
(六)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阅卷审查应制作阅卷笔录。主要内容为:
(一)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被查单位对违法违纪事实的陈述摘要;
(三)检查单位对违法违纪事实的认定及处理意见;
(四)证据材料的摘要;
(五)要现的主要问题,包括检查程序方面和量纪方面。
阅卷审查后,承办人要提出审理意见。

第九条 负责审理的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审理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不予审理;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终止审理,通知组织实施财政检查的机构予以说明并负责核实、补正,或经批准另行调查、取证;
(三)认定依据不准确,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不恰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四)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本机关领导报告并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
(五)审理认定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签署审理意见,审理通过。

第十条 集体讨论,提出审理报告。承办人审查的,应将初步审理情况和初步认定的处理意见,提交审理机构集体讨论。讨论时应制作笔录。讨论后要提出具体意见,写出书面审理报告。

第十一条 报请领导审批。审理报告经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将报告及案卷材料一并报财政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审理机构经过审理,对下列财政案件应当提交审理委员会审议:
(一)重大案件;
(二)情况复杂和政策界限难以掌握的案件;
(三)审理机构与检查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四)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审理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案件。

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经审议,可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同意审理机构的审理意见;
(二)改变审理机构的审理意见;
(三)要求重新审理。

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经财政机关领导审定后实施。需报政府研究解决的,要报本级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 对需要移送的案件,经审理并报厅长审批后,应将检查材料、被检查人对违法违纪事实的书面意见及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经审理结案后,审理机构应将检查形成的材料和审理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归档。

第十七条 本工作程序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程程序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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